【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这些资金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一次性补助支出和没有特定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突出重点、监督有力、财力统筹和绩效管理等原则。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纳入清单管理范围的专项资金适用该办法。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设立专项资金需明确政策依据、主管部门、设立期限和绩效目标,且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采取零基预算方式,一年一安排。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应体现全口径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专项资金应严格按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用,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由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竞争性分配或项目法分配,并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竞争性分配为辅、项目法分配为补充的分配格局。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严格按预算级次进行集中支付。各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对于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违纪违法的,将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最后,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未按本办法办理专项资金相关事项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手续。专项资金涉及配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按国家有关办法执行。该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该办法不符的,按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