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5-08 来源: 【字体:

我县残疾评定机构由县卫计局和县残联共同指定,县人民医院为指定机构。特殊情况下,经县残联同意,申请人可到指定以外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评定。县人民医院应提供便民、专业、客观的残疾评定服务,制定经审批的收费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免收评定费,并建立专门的评定档案。违规违纪行为将受严肃处理。

申请人应按《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条件提出申请,县残联和县人民医院按规定办理。不同类别残疾有不同申请年龄和评定标准。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必须填写法定监护人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

实行评残公示制度,符合标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未成年人不予公示。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中止办证程序,及时调查处理。县残联对申请材料、程序、评定结果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发证,不得要求额外材料和费用。

对家庭贫困且行动不便的申请人,提供上门残疾评定和便民办证服务。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监督管理,成立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实名举报。

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州残联申请重新评定,仍有异议可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由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定,该结论为最终结论。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培训费、证件购置费及必要硬件设备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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