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449
  • 文号:凤政办发〔2018〕18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5-08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1011
  • 登记日期:2018-05-07
  • 发文日期:2018-05-08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5-08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凤凰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凤凰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规范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残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残联字〔2017〕53号)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对《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际操作层面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对无需细化的条款不予重复,未涉及内容均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第三条  我县残疾评定机构由县卫计局和县残联共同指定。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有关规定条件。

县人民医院为我县残疾评定机构。因特殊情形,经县残联同意,申请人可到省卫计委和省残联指定的本县以外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县人民医院应要将残疾评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人民群众的应尽职责,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为残疾人证申请人提供便民、专业、客观的残疾评定服务。按照残疾类别和评定难易程序,制定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残疾评定收费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免收评定费。

县人民医院要建立专门的残疾评定档案,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评定资料,确保经得起各种检验和检查。

对服务态度差、乱收费、不按国家标准评定残疾等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相关条件提出申请,县残联和县人民医院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听力障碍者,0—1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2—3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4岁以上人群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五条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必须填写法定监护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依规实行评残公示制度

在评定环节,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按标准格式(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当中止办证程序,及时调查处理。经查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办证程序。

县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予以发证。

除《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额外的申请材料,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七条  积极开展上门残疾评定和便民办证服务

对家庭贫困且行动不便的申请人,经乡镇残联向县残联申请,县残联与县人民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便民服务。

第八条  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监督管理,成立凤凰县残疾人等级评定及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解决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监督管理工作。县残联设立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743—3229844,对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处理,并回复举报人。

第九条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到州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州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由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条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医生及办证员培训费、证件购置费,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硬件设备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上门评残和办证服务必要工作经费由县残联核算,报县财政局核定后纳入预算解决。

因实名举报或县残联要求的残疾评定复核费用,由县残联协商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解决。

第十一条  由县残联按需到省残联申领残疾人证,并按要求做好残疾人证的进、出库登记和管理工作。

核发残疾人证所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由县残联按照固定格式印制,表格内容不得随意添减或更改。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残联、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凤凰县残疾人评残公示(模板)

为加强残疾人证申办工作的监督,确保残疾人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经过指定医院(专业机构)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下列人员进行办证前公示。

公示时间为: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5个工作日)。对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如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残疾标准,或评定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在公示期间向县残联反映。联系电话:0743—3224866;联系地址:凤凰县残疾人联合会残联办证室(邮编416200);举报邮箱:fhxcjrz@163.com(县残联)。

我们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益。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具体事实或线索,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将核实情况作反馈。

村(社区)委员会

XX年XX月XX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详细户址

残疾类别与等级

评定医院

评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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