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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8-08 来源: 【字体:

凤凰县为推进电商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县情,制定了电商进农村项目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专项资金包括中央与地方财政配套,使用需遵循实施方案。资金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或定向补助方式投入,重点支持新实施项目,不得用于已产生的费用。

项目资金根据建设内容和性质,采取定向补贴或政府采购服务方式。验收合格后,资金经公示、审批后拨付。部分项目可预拨最多50%资金,未如期验收需追回。

供应商申请资金需提交相关资料,经承办单位审核、县发改局同意后,由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至供应商账户。

允许预拨资金的项目,如未完工或验收不合格,可延期3个月重新申报,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承办单位需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规定,定期报告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县发改局与财政局加强监管与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规范。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特定支出,违反规定将取消资格、追回资金并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由县电商扶贫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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