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30
  • 文号:凤政办发〔2018〕3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2-01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1024
  • 登记日期:2018-08-08
  • 发文日期:2018-08-08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8-08 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凤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电子商务事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和2017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17〕30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凤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凤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以奖代补和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对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可实行定向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围绕凤凰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各建设内容实施补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凤凰县新实施的项目内容,不得用于支出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前已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根据各子项目建设内容和性质不同,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投入:

(一)定向补贴。对县域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农村产品供应链管理体系和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项目实行定向补贴。

(二)政府采购服务。对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服务,由承办单位根据电子商务培训方案向社会公开采购培训服务,开展此类服务的培训机构应符合相应的培训资质要求。不同标准的培训按实际培训人数和内容给予相应的定额补贴,具体培训人数和内容由县电商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电商扶贫办)审核确定为准。

第六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网上公示无异议并履行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后,县财政局方可拨付专项资金。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人员培训可根据项目进度,预拨部分资金(最多不超过拟补贴额度的50%)用于支持该项目建设,待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剩余部分资金,如建设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应追回前期预拨资金。其它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条 项目取得验收通过文件后,供应商可向承办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承办单位分管项目领导签署意见,经主要领导核审,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款。供销商申请拨付资金应提供的资料:

(一)拨款申请报告;

(二)供应商开具的发票;

(三)采购合同;

(四)项目验收通过文件;

(五)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根据供应商的拨款申请,项目承办单位报经县发改局同意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县财政局申请拨款。申请拨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经签审的供应商拨款申请报告;

(二)供应商开具的发票;

(三)采购合同;

(四)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县财政局接到项目承办单位支付申请,审核支付申请资料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款项直接拨付至供应商银行账户。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允许预拨资金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预拨资金,资金预拨审批流程同上。到期未完工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可延期3个月重新进行申报,由县电商扶贫办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承办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同上。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于每月的15日前向县电商扶贫办提交书面报告材料,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规定向县电商扶贫办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建设应执行国家和我省及本地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专家评审。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和资源浪费。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如有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者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电商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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