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医疗救助帮扶补充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逐步规范医疗救助帮扶工程及帮扶补充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湖南省及凤凰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帮扶平台旨在通过城乡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及补充医疗救助“四道保障线”,实现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报销比例达80%以上,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资金来源方面,医疗救助帮扶工程帮扶补充资金由民政救助资金、民宗救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构成。该资金用于救助经多重保障后,县域内住院总费用报销比例仍未达90%以上或县域外仍未达80%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他们住院总费用报销比例达80%以上,并依照政策要求做好门诊特殊病种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县扶贫部门每年初认定的在册人口为准。帮扶范围为能报销的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疾病,不包括政策规定不能报销的疾病。
资金由县医保局专账管理,实行“一站式”结算机制,由医保经办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按政策规定内部结算。资金设置专户或专账,用于核发、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收取管理费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部门职责方面,县卫计局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救助工作,建立名册、信息共享、监管资金等;县扶贫开发办提供贫困户花名册,参与核查、审核等工作;县人社局监督指导医保局,提供报销情况,编制资金计划等;县医保局完善“一站式”服务机制,履行监管职能,查处骗取基金行为;县财政局保障项目资金;县人社局与卫计局共同监督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资金使用,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监察部门开展执法监察。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组织调查、公示、资料搜集及后续动态管理,配合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