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医疗救助帮扶补充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448
  • 文号:凤政办发〔2018〕17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5-08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1010
  • 登记日期:2018-05-07
  • 发文日期:2018-05-08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医疗救助帮扶补充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5-08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医疗救助帮扶补充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凤凰县医疗救助帮扶补充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规范医疗救助帮扶工程帮扶工作和医疗救助帮扶工程帮扶补充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及《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一站式”医疗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凤政办函〔2017〕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帮扶平台是指在城乡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后,再通过补充医疗救助,经以上“四道保障线”的实施,实现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报销比例达 80%以上,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医疗救助帮扶工程帮扶补充资金由民政救助资金、民宗救助资金以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构成。

第四条  医疗救助帮扶工程帮扶补充资金用于救助经城乡医保报销、大病补偿、扶贫特惠保、医院减免后,在县域内住院总费用报销比例仍未达到90%以上或县域外住院总费用报销比例仍未达到80%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总费用报销比例达80%以上。同时依照政策要求,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病种的救助。

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认定

第五条  医疗救助帮扶工程帮扶补充资金帮扶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县扶贫部门每年初认定的在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准。

第六条  帮扶范围为救助帮扶患有城乡居民医保规定能报销的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责任的意外伤害及交通事故、自杀(残)、美容等政策规定不能报销的疾病不纳入救助范围。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医疗救助帮扶工程帮扶补充资金由县医保局专账管理,按本办法负责支付与结算。救助金额:在县域内住院,按照住院总费用的90%减去已享受的医保补偿、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院减免后给予救助;在县域外住院,按住院总费用的80%减去已享受的医保补偿、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院减免后给予救助。

第八条  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机制,由医保经办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按政策规定进行内部结算。

第九条  医疗救助帮扶工程帮扶补充资金按规定设置专户或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发、支付。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县卫计局作为医疗帮扶补充救助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医疗救助帮扶工程帮扶补充资金救助工作。建立医疗救助帮扶工程救助对象电子和纸质名册,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联系补充救助委托机构,监管资金运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县扶贫开发办负责提供已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花名册,共同参与组织医疗救助帮扶工程救助对象的核查核对、联合认定审核等工作,加强与人社、卫计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对县医保局的监督、指导,提供医疗救助对象的城乡医保报销情况,编制项目资金计划,配合财政编制年度资金顸算,配合县卫计局做好救助对象的数据统计、核对、审批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医保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医疗救助帮扶“一站式”服务机制,完善医疗救助帮扶系统,做到救助及时、救助比例达标。切实履行医疗救助帮扶监管职能职责,查处骗取、套取医疗帮扶基金行为。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帮扶工程项目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县人社局与县卫计局共同负责对医疗救助帮扶工程帮扶补充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按规定报送县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帮扶工程帮扶补充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县监察部门要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及时查处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医疗救助帮扶工程实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政策宣传,组织入户调查、张榜公示、资料搜集及后续动态管理工作,配合各级开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县卫计局与其他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医疗救助帮扶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同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对全县医疗救助帮扶工程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医疗救助帮扶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在救助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里。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单位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医疗救助脱贫工程帮扶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凤政发〔2017〕26号)附件5《凤凰县医疗救助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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