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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8-07-10 来源: 【字体:

该办法旨在加强凤凰县信息化工程建设与管理,推进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依据国家及湖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凤凰县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包括软硬件采购、数据开发及综合布线工程建设等。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信息化工程建设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原则,统一使用云数据中心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采用统一的电子身份认证方式。

县智慧城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全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等,县经信局主管全县信息化工程建设,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投资预算和结算评审等,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国安部门分别负责涉密信息项目和国家安全审查。

项目申报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建设内容和资金概算,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向县经信局申报项目建设计划。项目立项需编制详细方案,明确数据共享实施方案等,进行立项审查。

项目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技术评审由县经信局组织,对项目建设目标等进行评审;预算评审由县财政局进行,作为招标控制价和资金安排依据。相关取费子项和费率根据工程难度、运维状况等确定。

项目实施需按程序组织采购活动,严格按照合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内容。项目验收需及时组织,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验收通过的需报县经信局备案。

信息化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工程监理制,购买硬件和成熟软件需提供测评报告,定制开发软件需进行第三方检测。项目监理和第三方评测公司接受县经信局监督,同一工程的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工作由独立机构承担。

项目运行需确定运维管理机制,制定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可靠运行。数据管理需按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执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项目和安排运维经费。县经信局对信息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督,出现问题的单位不予审批项目和安排经费。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经信局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对未达到目标的督促整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信息化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购买服务模式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基建项目中涉及信息化工程的,由县经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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