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555
  • 文号:凤政发〔2018〕27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07-10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0014
  • 登记日期:2018-07-09
  • 发文日期:2018-07-10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8-07-10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凤凰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0日

凤凰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凤凰县信息化工程建设与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智慧湘西建设发展规划(2017—2020)年》《湘西自治州“智慧湘西”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凤凰县信息化工程,包括信息化建设领域所有软硬件采购、数据开发及综合布线工程建设,含在线采集设备和办公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 根据凤凰县信息化工程需要,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专项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四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投、融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信息化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凤凰县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基本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除有保密要求的数据外,统一使用云数据中心承载各类智慧应用,统一使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与交换,依照国家相关要求逐步过渡到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三种网络环境,采用统一的电子身份认证方式。

第六条 县智慧城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并组织审议全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信息化工程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研究重大事项。

县经信局主管全县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拟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会同县财政局拟定信息化工程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议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工程的立项审批、技术评审、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等,负责信息化工程的绩效评估。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投资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组织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和管理,与县经信局共同拟定信息化工程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对政府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按照资产管理制度对采购的设备进行登记。

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涉密信息项目建设详细技术方案保密性审查,组织涉密信息系统工程测评验收。

县国安部门负责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项目承建方、运营者及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开展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时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安全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县经信局,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批后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负责项目建设初验和运维管理(自负部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形成报告书。根据项目可行性分析和实际需求,按照满足实际应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项目建设初步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和资金概算。

第八条 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书和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确定资金来源和建设资金概算额度。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县经信局申报项目建设计划,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多个单位共同建设和使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主管或牵头单位向县经信局申报,归口管理单位和部门二级单位建设项目申报须报主管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实施自行采购的项目,须向县经信局报备。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方案编制。确定资金来源和概算额度后,编制项目建设详细方案,细化建设内容及实现的方式方法,明确数据共享实施方案,明确功能需求和设备选型。没有技术力量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提供咨询和解决服务的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服务。

第十一条 立项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经信局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详细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概算等资料进行项目立项审查。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技术评审。经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县经信局对项目建设详细设计方案组织技术评审,对项目建设目标、规划选址、功能需求、技术思路、数据共享方案、设备选型及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涉密信息项目建设按涉密程序组织评审,评审结论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行文。技术评审意见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启动采购活动、签署项目建设合同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不能组织实施的,应由县经信局对项目建设详细设计方案重新组织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对需要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信息化项目,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结论作为招标(政府采购)控制价和安排资金额参考依据。政府采购以外的建设项目由主管单位向县经信局申报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组织。主管单位根据县经信局出具的评审意见对设备价格、系统集成造价、工程监理造价、第三方测评造价等其他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取费标准。建设项目设计费、系统集成费、监理费、招标服务费、第三方测评服务费、系统运维费等相关取费子项和费率根据工程难度系数、运维状况和上级有关政策及市场实际价格导向确定。项目建设方案技术评审和项目验收评审中聘请专家的劳务服务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和项目实施。项目单位根据技术评审意见和预算评审意见,按相应程序组织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合同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质保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内容变更(追加、添购)。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审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一般不得变更(追加、添购),确需变更(追加、添购)的,除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外,还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经信局,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追加、添购),擅自进行变更(追加、添购)的,不予验收。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信息化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通过的信息化项目须报县经信局备案。

第十八条 结算评审。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验收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财政投资结算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政府采购以外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组织。

第八章  第三方服务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信息化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法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第三方评测。购买硬件产品和成熟软件产品,必须随产品包装提供软件测评报告或说明书。定制开发软件在项目初验前,由业主单位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重大项目竣工验收还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按程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对源代码、数据库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等进行第三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未进行检测和检测未通过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公司管理。项目监理和第三方评测公司在项目建设中接受县经信局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同一工程的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工作由独立机构分别承担。需要进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要与承建单位同时介入项目建设。

第九章  项目运行

第二十二条 运维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项目部署善确定运维管理机制。部门管理和使用为主的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运维职责,确保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三条 数据管理。项目建设产生的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管理按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凡不符合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县经信局对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督,出现违规违法事项按相关法定程序处理;对出现信息和网络安全问题的单位,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五条 绩效分析与评价。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需求和实际效果,县经信局定期组织信息化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对未达到运行目标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分析查找原因、落实整改。绩效评价实施方案与标准由县经信局另行制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信息化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其他基建项目中涉及信息化工程的,由县经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购买服务模式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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