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5-08 来源: 【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做好补偿工作,保障参保居民权益,根据湖南省及湘西自治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本原则包括:以住院补偿为主、门诊统筹为辅,兼顾受益面;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公平、公正、公开。

基金分配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补偿基金和门诊补偿基金,分别占总基金的80%和20%。门诊补偿基金包括家庭门诊账户和门诊特慢病统筹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普通住院、单病种住院、大病保险基金,以及住院分娩基金、意外伤害基金等其他补助基金。

待遇支付规定适用于已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湖南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执行。门诊基金补偿依据相关细则执行,住院补偿依据本细则执行。

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范围的项目包括:综合服务项目类如挂号费、特殊医疗服务费、交通通信费用、生活服务项目费用、保险费、尸检病理诊断费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美容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胖增高项目、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等费用,以及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疗养费用、计划生育诊疗项目费用(除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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