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2018-07-05 来源: 【字体:

该办法旨在督促凤凰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通知、指导意见,结合县情实际制定。

办法适用于农业、食药工质、畜牧、卫计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奖励工作,各监管部门负责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和奖励初审,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受理范围。

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行政执法或司法部门移交的案件及其他途径。举报奖励范围涵盖使用违禁药物、非法添加物、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仿冒注册商标、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举报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护举报人隐私,不得泄露案情和举报人信息。

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核查。举报奖励分为一般举报奖励和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协助程度确定奖励级别和额度。奖励原则包括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按一案奖励、不重复发放、保护举报人信息等。

举报案件办结后,监管部门提出奖励初审意见,交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批。举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支付,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

不适用本办法的举报案件包括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以及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和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案件举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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