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553
  • 文号:凤政发〔2018〕2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7-05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0015
  • 登记日期:2018-07-02
  • 发文日期:2018-07-05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2018-07-05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凤凰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为督促我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增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我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和《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食药工质、畜牧、卫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和奖励初审工作,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三、举报途径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四、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有奖举报保密制度及工作纪律要求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拒绝,置之不理;不得刁难和歧视举报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举报请客送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查结的案件,不准向他人泄露,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不准传给无关人员阅看;不得泄露和扩散举报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举报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转递举报材料时,原件一般不转,只转摘抄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详细记录在案,并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要形成专门案卷。

七、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接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对于涉及多部门的举报案件,由最先举报的部门牵头办理;对于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或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案件,由县食药工质局统一协调处理。

八、举报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

(一)一般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按该案实际执行罚没款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该案实际执行罚没款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按该案实际执行罚没款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金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及他人身体健康安全或生命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及时举报(第一举报人)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5000元奖励,举报线索最终判定为刑事犯罪的给予10000元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上述三个等级的奖励额度上分别提高1%。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500元奖励。

(三)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和奖励额度: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和奖励额度的确定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九、有奖举报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十、举报案件办结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提出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的初审意见并附实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保密途径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领取申请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严格核实举报人的身份,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通过银行转账、邮政汇款、现金支付等方式于提交经费领取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

十一、专项举报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支付,由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监督。

十二、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案件的举报。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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