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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8-04-12 来源: 【字体:

为解决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遗留问题,规范登记行为,提高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通知如下:

一、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不动产登记

按土地划拨性质、住宅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纳税后按交易额1%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年期以同栋首套房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后续房屋上市时出让年期相应缩短。单宗独栋独户房产暂缓办理。申请时无需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二、“查非纠违”房地产不动产登记

按“查非纠违”规定处置,符合条件且补办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缴纳税费后,给予登记。已建成自住房屋不影响规划,因联系不上、经济困难未缴纳税费、未补办手续的,查非纠违办出具证明,补办手续并缴纳税费后,可办理登记。

三、国有用地上超出红线、超占面积、改变用途、超建筑面积等不动产登记

(一)超出用地红线的,权属无争议、不影响规划的,完善土地报批手续并缴纳税费后,给予登记。

(二)个人单体私宅用地超出审批面积±5%平方米以内(不超过8平方米),或开发企业和单位项目超出审批面积±1%平方米以内(不超过60平方米)的,认定为测量误差,按实际面积登记。超出误差范围的,依法处理后补办手续并缴纳税费,再办理登记。对超占面积的开发项目,可受理合法用地范围内购房人的登记。

(三)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动产,按审批和批准用途办理登记,原房产证用途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

(四)超建筑面积有规划部门验收合格意见的,提供相关资料后,给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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