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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4-30 来源: 【字体:

该通知主要针对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的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确保加工经营活动的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同时强调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管理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

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和预制建材来料加工、经营的企业(经营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加工定义与资源归属

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是指利用石灰岩、砂岩、白云岩等矿产资源制成的建筑用产品。这些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企业(经营户)都必须依法加工、合理利用,并缴纳相关税费。

四、管理部门职责

明确了多个部门在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包括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县公安局、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科技工信局、国网凤凰县供电公司、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纪委监察委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五、审批流程与禁止设立区域

规定了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的审批流程,并明确了禁止设立加工企业的区域,如古城总体规划区、风景名胜区等。

六、乡镇采石场管理

原则上每个乡镇确保一家采石场,对原已登记发证的采石场予以保留;对符合设立要求及条件的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按照审批流程予以审批。

七、法律责任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进行滥采滥挖行为或收购非法开采原料的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八、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该通知通过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审批流程、禁止设立区域以及法律责任等,对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促进加工经营活动的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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