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19-00550
  • 文号:凤政办发〔2019〕8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04-30
  • 统一登记号:FHDR—2019—01005
  • 登记日期:2019-04-30
  • 发文日期:2019-04-30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4-30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凤凰县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管理秩序,确保砂石和预制建材资源依法、有序、规范加工经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和预制建材来料加工、经营的企业(经营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是指利用石灰岩、砂岩、白云岩等矿产资源,通过机械加工制成建筑用块石、碎石、机砂、粉砂、石灰、预制板、水泥制砖、粘土制砖等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条  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所用的石灰岩、砂岩、白云岩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企业(经营户)都必须依法加工、合理利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管理部门职责:

1. 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的管理工作,制定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场地规划选址审批;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用地选址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及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

3. 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负责对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项目进行环评审批,督促企业(经营户)落实加工和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4.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5. 县执法局:负责城区内砂石料、预制建材(建筑垃圾)运输的扬尘治理、依法查处城区运输车辆污染、损坏城区路面等市政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外运建筑渣土消纳处置,依法查处城区范围内非法砂石料、预制建材加工场的违法建设行为,指导各乡镇依法强制拆除非法砂石加工点、非法建(构)筑物。

6.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装载及货运车辆运输途中的管理;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7. 县水利局:负责对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用地选址进行审核,对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依法查处水土流失及破坏水源地等违法行为。

8.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对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砂石和预制建材生产加工企业(经营户)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及调查处理工作。

9. 县林业局:负责对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占用林地进行审批;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及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

10. 县科技工信局:负责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11. 国网凤凰县供电公司:负责严格贯彻执行电力政策法规,规范和加强砂石和预制材料加工的供、用电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砂石和预制材料加工企业(经营户)一律不得供电。

12. 县税务局:负责做好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的税收征管、稽查工作,依法查处偷税漏税行为。

13.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进行核准登记和审批;依法查处无照非法加工及经营等违法行为。

14. 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15.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的日常监管,负责依法查处乡镇范围内非法砂石料加工场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好辖区内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正常秩序。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对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经营、运输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  批

第六条  在凤凰县申报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的企业(经营户)应当在凤凰县境内注册。

第七条  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审批流程:

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选址会签→办理用地手续→办理安全许可→办理环评手续→办理工商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电力供应。[对于建筑石料用原则实行开采加工一体化的企业(经营户)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证。]

第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立砂石和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

1. 古城总体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区域;

2. 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足20米的,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足10米的,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不足50米的,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不足100米的,河道两侧不足50米的,村庄、学校、医院周边不足500米或虽达到安全距离但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距离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破顶、铁路桥梁外侧向外不足1000米的。

第九条  全县17个乡镇,原则上每个乡镇确保一家采石场,对原已登记发证的采石场予以保留;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按照各地供需情况,对符合设立要求及条件的,按照审批流程予以审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关闭取缔,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不得进行任何滥采滥挖行为,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砂石和预制建材原料,违者没收非法采出(收购)的砂石、预制建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企业(经营户)在停办或者关闭前,必须依法履行加工经营区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义务。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凤凰县砂石和预制建材加工选址会签意见表

项目名称



申请用地单位



项目地址



申请用地面积

用地期限



住建部门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林业部门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水利部门意见:

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