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治丧和集中安葬的通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事业改革,凤凰县已完成殡葬设施建设,满足集中治丧和集中安葬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9年6月18日零时起,在本县城市规划区逐步推进分期实施集中治丧和集中安葬。第一期实施范围包括特定区域及涉及县城城区的多个社区,死亡人员必须到县殡仪馆治丧,在公墓山安葬。第二期范围及实施时间将提前一个月公告,鼓励提前执行。县城城区集中治丧区域内居住人员死亡后,家属需在2小时内报告所属社区和县殡仪馆,6小时内运送遗体。鼓励火葬或生态安葬,县人民政府将给予奖励。凡有未进入县殡仪馆治丧、未进公墓山安葬、妨碍公共秩序等行为,将由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制止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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