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及《凤凰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凤政办发〔2017〕17号)有关规定,经调查县内市场收费行情,并参照周边地区的情况,在县里收费管理办法基础上,对政府主导性投资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处理费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建筑垃圾处理费使用财政规定票据收取,全额缴入财政,专项用于垃圾处理支出。此批复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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