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城市规划区“两违”整治后续问题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城市规划区“两违”整治后续问题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10-10 来源: 【字体:

该办法主要规范了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改房、集资房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以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首先,该办法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了我县的实际情况。

对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后缺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房改房、集资房,该办法分别规定了处理方式。实施前缺办的,由原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经县住建部门认定后,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实施后缺办的,则需到县自然资源部门补办手续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若规划、用地审批手续遗失,需到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并进行遗失公示后,方可补领手续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已抵押未解除的房改房、集资房,该办法提供了三种解除抵押的方式,包括抵押人先行还贷解押、置换抵押物以及协调抵押权人同意剥离房改房、集资房占地面积等。

房屋产权存在交易的,需在不影响规划条件下,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不影响规划意见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对于已上市交易的房屋,还需纳税并按交易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后,方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对于房屋单体独栋的,需按该区域控制性规划指标条件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的70%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后,方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房改房政策后单位自行出售公房的,需先经县财政局(国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同样需纳税并按交易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由原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核实清楚,并在小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房改房、集资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责任单位为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并规定了对于存在异议或纠纷的房改房、集资房,需由原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进行调处无异议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最后,该办法还规定了其未尽事宜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原出台的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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