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城市规划区“两违”整治后续问题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36
  • 文号:凤政办发〔2019〕2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10-10
  • 统一登记号:FHDR—2019—01013
  • 登记日期:2019-10-10
  • 发文日期:2019-10-10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城市规划区“两违”整治后续问题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10-10 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城市规划区“两违”整治后续问题处置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凤凰县城市规划区“两违”整治后续问题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规建设(以下简称“两违”)整治后续问题的处置力度,确保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两违”整治后续问题处置是指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在城市规划区内除古城保护区外(以2003年度城区规划版图为准),包含城中村在内的“两违”民用居住建筑(含原申报查非纠违处置登记在册的房屋)的后续处置工作。

第三条 以下四种情况不列入城市规划区“两违”整治后续问题处置范围:一是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二是属于地质灾害隐患区的;三是四邻界线存在矛盾纠纷的;四是房屋有质量安全问题的。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两违”整治后续问题处置坚持“集中甄别、分类处置;消化存量、遏制增量;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置类型、方式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违法违规情节不严重的,通过以下方式处置后,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规划手续不齐全的(含超规划建设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处罚(房屋总造价的8%),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缴纳税费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用地手续不齐全的(含超审批红线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处罚(30元/平方米),对无用地手续或超审批面积用地部分按地块现时评估价70%补交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关税费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非法侵占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房屋并销售的,由县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经依法查处后,按地块现时评估价100%补交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关税费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非法侵占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房屋无销售行为的,由县执法局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房屋总造价的8%),按地块现时评估价100%补交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关税费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违法违规情节不严重的,通过以下方式处置后,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建房面积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属于1987年《土地管理法》和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前缺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可以直接予以办理。如果本人申请办理出让地的,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办理宅基地承诺书,按地块现时评估价35%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税费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属于1987年《土地管理法》和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后缺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处罚(30元/平方米)、县执法局对违法违规建设房屋行为进行处罚(房屋总造价的8%)。本人接受处罚后如果不申请办理出让地的,依法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面积部分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本人接受处罚后如果申请办理出让地的,则必须整宗土地办理出让,且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办理宅基地承诺书,未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地块现时评估价35%补交土地出让金,超过部分按照70%补交土地出让金,缴纳税费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成房屋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处罚(30元/平方米)、县执法局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处罚(房屋总造价的8%)。本人接受处罚后经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的必须办理出让,按地块现时评估价70%补交土地出让金、缴纳税费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依法继承房屋的,按《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凤政发〔2018〕11号)第四条第 (四)款规定办理。如本人申请办理出让地的,按地块现时评估价35%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税费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拆分销售的,通过以下方式处置后,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属出让地的,依法没收开发经营人非法所得,由县住建局组织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违法交易行为处罚后,缴纳相关税费,再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属划拨地的,依法没收开发经营人非法所得,由县住建局组织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违法交易行为处罚后,按地块现时评估价35%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再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县查非纠违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并予以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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