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改房、集资房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改房、集资房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10-10 来源: 【字体:

该办法旨在规范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改房、集资房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明确了以下规定:

对于1987年《土地管理法》和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后缺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房改房、集资房,分别由原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经县住建部门认定后办理,或到县自然资源部门补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权证。遗失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需到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并公示后补领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证已抵押未解除的,可通过还贷解押、置换抵押物或协调抵押权人同意剥离房改房、集资房占地面积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存在交易的,在不影响规划条件下,按土地性质为划拨、用途为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已上市交易的,需纳税并按交易额1%缴纳土地收益金后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无房产证的,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后,同样可办理。

房屋单体独栋的,需按区域控制性规划指标条件评估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房改房政策后单位自行出售公房的,需经县财政局备案同意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同样需纳税并按交易额1%缴纳土地收益金。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改房、集资房需由原建设单位核实清楚并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提交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存在异议或纠纷的,需调处无异议后再办理。

该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并负责房改房、集资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未尽事宜由县自然资源局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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