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改房、集资房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40
  • 文号:凤政办发〔2019〕2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10-10
  • 统一登记号:FHDR—2019—01011
  • 登记日期:2019-10-10
  • 发文日期:2019-10-10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改房、集资房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10-10 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改房、集资房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凤凰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改房、集资房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改房、集资房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凤政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7年《土地管理法》和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前缺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原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社区)出具书面说明,经县住建部门认定后,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1987年《土地管理法》和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后缺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到县自然资源部门补办手续后,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三条 遗失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到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并在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进行遗失公示后,到县自然资源部门补领手续,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四条 含房改房、集资房占地面积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抵押未解除的,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解除抵押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一)由押抵人先行还贷办理解押手续取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由押抵人置换抵押物取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由押抵人与抵押权人协调,经抵押权人同意把房改房、集资房占地面积从总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剥离出来后,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证剥离出房改房、集资房占地面积后余下的面积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第五条 房屋产权存在交易的,在不影响规划条件下,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不影响规划意见后,按以下方式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一)有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按土地性质为划拨、用途为住宅,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已经上市交易的,纳税后按交易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给予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二)无房产证的提供集资合同、集资款票据、卖买合同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丢失的由原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按土地性质为划拨、用途为住宅,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发生上市交易行为的,交易纳税后按交易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给予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第六条 房屋单体独栋的,以该区域控制性规划指标条件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70%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税费后,给予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第七条 房改房政策后单位自行出售公房,先经过县财政局(国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同意后,凭县财政局(国资管理服务中心)意见、职工与出售单位购买公房协议(丢失的由出售单位出具证明)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按土地性质为划拨、用途为住宅,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纳税后按交易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给予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

第八条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改房、集资房由原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社区)核实清楚,做好办证名册统计,并在小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不动产登记规定将办证名册(加盖原建设单位公章)和所收集的申请资料一并提交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九条 房改房、集资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

第十条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改房、集资房存在异议或纠纷的,由原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社区)进行调处无异议后,再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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