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我县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健康成长,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境儿童范围界定
我县困境儿童指具有我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因家庭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包括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救助儿童等六类。
二、规范认定流程
申请由儿童监护人或近亲属持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查验后,报县民政部门确认。确认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录入系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困境儿童救助实行动态管理,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及时告知并调整救助对象。
三、保障标准
根据不同类型困境儿童,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以及临时救助政策等。具体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凤凰县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兼)职儿童督导员,各村(社区)建立儿童主任制,负责日常工作,并给予岗位补贴。
五、组织好儿童主任培训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全县儿童主任和督导员的培训工作,提升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规范开展。
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加强对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保障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七、其他保障政策措施
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其他有关保障政策措施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县民政局加强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各主管部门按职责严格落实政策措施,确保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得到及时有效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