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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凤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2023-04-23 来源:凤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字体: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和满意度。2014年,我县制定并实施的《凤凰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凤政办发〔2014〕16号)已失效,结合我县实际,重新制定《凤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二)《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

(三)《湘西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州住建发〔2022〕124号)。

三、起草过程

一是结合实际,初稿起草。2022年11月28日,湘西州住建局印发《湘西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州住建发〔2022〕124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各县市(区)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及相关人员深入各乡镇、相关县直各单位调查研究,集思广益,认真制定《凤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初稿。

二是意见征求,部门会签。2023年3月,在分管副县长的指导下,我中心将《凤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达至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监局等部门开展意见征求和部门会签,共同起草《凤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是意见修改,司法审核。我中心将《凤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时收集并整理,同时,向县司法局申请开展法治审核程序,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等工作。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9章52条,从总则、房源筹集、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申请与审核、分配与管理、使用与退出、资产与权属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方面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房源筹集:县人民政府对列入本地区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落实好土地、资金、税费等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顺利实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园区企业职工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的具体规定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租赁补贴发放规模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

申请与审核:申请一般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低于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县城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三)收入、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标准。收入、财产标准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合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四)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地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或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园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实施;

(五)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六)车辆登记为10万元以内生产用车、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资金低于5万元。

申请特殊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低于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县城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3平方米。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三)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统计局上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四)拥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2年以上;

(五)无车辆、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财产登记。

(六)城镇低保、兜底户、大病户、重度残疾户。

分配与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符合本地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相关资料的,可予以发放租赁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超过轮候期仍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发放租赁补贴。

使用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仍符合保障条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资产与权属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监督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充分利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智能物业管理等信息化手段,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等情况,提升监管效能。任何单位或公租房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隐瞒公租房转租、转借、非法经营等违规行为。

凤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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