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60
  • 文号:凤政办发〔2023〕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8-04-20
  • 统一登记号:FHDR—2023—01002
  • 登记日期:2023-04-20
  • 发文日期:2023-04-20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4-20 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凤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和《湘西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州住建发〔2022〕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凤凰县城内(以下简称“县城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县人民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限定租金水平,面向县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县城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县城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分配、运营和退出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体制,形成住房保障多部门联审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会同县财政部门分年度将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公安、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实数据联网要求,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分配、运营管理等业务信息化、电子化。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应综合考虑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及时报县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和储备计划申报。

县住建、住房保障、自然资源、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列入我县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落实好土地、资金、税费等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顺利实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主导投资,也可由县住建、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九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从开工建设到分配入住以3年为一个周期,高层建筑可适当延期,期末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单个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建设在各类园区的公租房,可根据房源情况结合园区企业发展和就业情况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条 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要强化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共租赁住房质量安全。

第三章 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各类园区企业职工等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界定标准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合理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的具体规定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县情实际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

第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我县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根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租赁补贴发放规模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

第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标准,以及住房市场房源状况、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和标准(户均租赁补贴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租赁补贴应建立阶梯式标准,一般不低于我县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40%,不高于我县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70%。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租赁补贴应按月或季度使用财政“一卡通”发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拓宽申请受理渠道,开通网上服务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七条 申请一般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低于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县城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三)收入、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标准。收入、财产标准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合理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四)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地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或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或园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实施;

(五)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六)车辆登记为10万元以内生产用车、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资金低于5万元。

第十八条 申请特殊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低于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县城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三)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统计局上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四)拥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2年以上;

(五)无车辆、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财产登记。

(六)城镇低保、兜底户、大病户、重度残疾户。

第十九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应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签订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申请人准入部门联合审核制度。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相关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依规免收相关费用。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情况。

(二)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认定等相关情况。

(三)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居住证办理和车辆信息等情况。

(四)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登记的房产情况(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等情况。

(五)县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六)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七)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八)县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

(九)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县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核定情况,审核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县人民政府或县住房保障中心门户网专栏上及申请人居住地所属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县住房保障部门应组织对正在实施的保障对象于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资格复核,由县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对个人和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及时进行清退或取消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因死亡、离异或其他原因搬离承租房的,其共同申请人和直系亲属应申请变更申请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变更后的申请人资格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签订续租合同。对未申请变更的或申请人变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并及时进行清退。

第五章 分配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符合我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相关资料的,可予以发放租赁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超过轮候期仍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轮候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轮候顺序。

第二十六条 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内以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可设立最长住房保障期限,着力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施重点保障。对符合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及纳入我县规定的城市特殊困难群体三类人员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对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特别是生育三孩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七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住房保障资格,且2年内不再予以住房保障,超出3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6个月未入住的;

(五)其他放弃住房保障的情况。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合同承租人身份信息、房屋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仍符合保障条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统筹考虑县城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调整周期不低于3年),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减免标准的、属于特殊困难群体或县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特定对象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金减免。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所有人应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督促承租人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规定,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规划设施的用途。

第三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承租人之间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承租人,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保障对象退出的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自然资源、民政、住房保障、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取消其保障资格,予以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腾退通知后30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期满承租人有自有住房却拒不腾退的,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上报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户的社会管理,纳入属地乡镇社区综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民政、卫健、人社、教育、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资产与权属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县住房保障部门,也可登记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明确其权属,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按规定登记入账和编制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用于融资抵押和抵押担保。

第四十四条 县城乡镇公共租赁住房、长期闲置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由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后,按规定分类盘活和处置。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对配建在医院、学校、乡镇人民政府等定向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委托定向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后续管理。被委托单位应按委托管理协议认真履责,定期向承租人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足额收取,并上缴县财政非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于当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工作计划,编制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费用预算,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费用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省、州住建部门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和分配入住率的年度考核指标,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分配入住目标管理。

县政府督查室对县住房保障、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税务等部门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督考核,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纳入县政府主要工作月考核并予以结果运用。

第四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充分利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智能物业管理等信息化手段,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等情况,提升监管效能。任何单位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隐瞒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非法经营等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或机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违纪违规的,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列入房屋经纪行业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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