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凤凰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关于《凤凰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2022-01-26 来源:凤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字体: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我县作为全国第二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为继续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凤凰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施办法(暂行)》十分必要。

二、文件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农办经〔2020〕8号)

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5.《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

6. 《余江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办法(暂行)》

三、办法制定过程

2020年11月,县农经站牵头制定了《办法》(草稿)。2020年12月23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峻组织相关单位和乡镇召开座谈会,并要求各单位和各乡镇会后结合实际广泛征求意见。2021年4月份,通过对沱江镇、廖家桥镇、阿拉营镇、山江镇、簟子坪镇等乡镇召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业务培训和实地走访村民征求意见、建议。2021年5月10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要求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树宏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办法》进行研究,审核把关。2021年6月10日、18日,县政府办党组第一副书记庥喜成组织各单位各乡镇召开研讨论证会议。2021年6月29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刊登《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2021年8月26日,在县农经站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2021年9月15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树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欧万海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审查会。2021年10月11日,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1年10月12日,经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2021年11月30日,经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四、文件管理范围

适用于除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宅基地。

五、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共5章21条。

2.第一章总则。以“尊重农民意愿、把握改革底线、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循序渐进”为原则,保障农村社会结构稳定的基础上,强化乡村产业发展为载体,为乡村振兴提供用地支撑,盘活沉睡的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强广大农民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获得感。宅基地流转指的是以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流转,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流转;无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宅基地,个人无权流转。

3.第二章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明确了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宅基地分配、收回、收益、监督、管理的权利;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权利,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或被征收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流转或征收收益;明确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明确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4.第三章保障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明确了资格权的认定与取得程序和条件,并指出“一户只能拥有一宗面积法定的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不得流转”;明确了资格权的行使机制,并指出“自愿退出宅基地或保留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农户进城或在集镇所在地购买房产,符合申请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宅基地”;明确了资格权的灭失是在所有家庭成员均失去集体成员资格时,该户宅基地资格权自动灭失,并指出“宅基地资格权灭失后,仍然继续使用宅基地的需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明确了合法房屋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并予以确权登记。

5.第四章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了允许农户除通过转让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以出租、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提高宅基地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益,同时激活宅基地租赁权和抵押权,释放农村建设用地土地价值潜能。

6.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暂行办法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除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宅基地。

凤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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