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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解读​

2021-12-23 来源: 【字体:

根据要求,现就《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交通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工作情况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杨云,县政府副县长张伟任组长,县公安交警大队、县执法局、县司法局、县风景名胜管理处、县文旅局、县旅发集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评估相关工作,从组织上保障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意见征集与研究。根据评估工作要求,下发文件到县执法、旅游综合执法中心、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征集意见;由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杨云,县政府副县长张伟组织了县公安、县风景名胜管理处、县城工办、县文旅局、县执法局、县司法局、县环保局、沱江镇、旅发集团等单位召开座谈会,收集各类意见。  

(三)进行分析评价。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对照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二、具体工作内容

《交通管理办法》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1月3日起试行。总体而言,除了第九条,第二款,即:在南华路、虹桥东路、虹桥中路(不含电信公司—虹桥步行段)、虹桥西路、喜鹊坡路、豹子湾路、金家园路、金坪路、凤凰南路、桔园路等风貌协调区、区域控制区行驶的车辆禁止鸣喇叭,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进入停车场停放。第九条第三款,即:金家园路设置为单行道(从南华门下坡方向往堤溪路出口方向单向通行)。没有严格执行到位,其他条款都严格执行了。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交通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较好,立法目的较明确,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结构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表达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执行性,立法成效较好,对严密监控交通流量、景区承载量,建立绿色交通运输和接驳服务体系,严格控制社会车辆进入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环保以及规范政府相关部门主体责任和义务、交通参与者行为、行政执法程序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交通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办法》制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借鉴了省内外其他城市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立法中的经验和做法。也是对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交通管理办法》立法目的明确,制度设计合理,符合立法当时上位法的规定。

《交通管理办法》实施后在一段时期内,其条款内容未发生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

(二)关于《交通管理办法》的合理性。在立法当时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和环境下,《交通管理办法》基本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交通管理办法》各项处罚条款均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制定,所采取的措施是必要和适当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

(三)关于《管理办法》的协调性。通过对比分析,《交管理办法》在试行过程中与国务院部委、省、州制定的其他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日常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总体上完备,能够做到互相衔接。

(四)关于《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交通管理办法》中的第三章,第十六条,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在制度设计、操作程序方面与当前城市管理工作实际不相符合,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征集意见中反映:《交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管控区内原则上实行“自备车位”制度,主次干道和支路一律不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所有车辆停放必须进入停车场或家庭自备自用停车库(位)。”当前城市土桥路等有部分支路根据居民生活实际需求,增加了临时停车泊位。建议将这款修改为:“管控区内原则上实行“自备车位”制度,主干道一律不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次干道和支路结合实际,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适时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所有车辆停放必须进入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或家庭自备自用停车库(位)。

(五)关于《管理办法》的规范性。通过分析《交通管理办法》条文的用语,可以看到在框架体系、章节设置、条文表述等方面均符合立法要求,立法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内容准确,在当时上位法的框架下对实施管理、违法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总体而言,《管理办法》是一部用语规范、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政府规章。

(六)关于《管理办法》的绩效性。通过征集意见、召开座谈会,所有参加人员对《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总体情况作出肯定的评价,认为《交通管理办法》制定初期实现了对上位法进行细化,符合我县的实际需要,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实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但有人员也提出了,对电动车充电等某些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现象没有规范,建议在《交通管理办法》中增加电动车充电管理相关条款即:禁止占用居民区过道、消防通道、楼梯等公共区域充电,必须到小区或其他有充电桩区域充电。

三、修改后续处理

《交通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在加强交通管理,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生态环境,维护原住居民正常生产生活,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环保,进一步提升旅游品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某些条款出现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形,《交通管理办法》将再次进行修订,内容、条款将作部分修订。修订后,将按照程序进行上报,最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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