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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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凤政发〔2021〕9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12-23
  • 统一登记号:FHDR-2021-00015
  • 登记日期:2021-12-21
  • 发文日期:2021-12-23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23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管理,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生态环境,维护原住居民正常生产生活,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环保,进一步提升旅游品质,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运输、停车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及旅游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密不可分的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以下简称“城区”“景区”)的道路车辆通行以及与道路车辆通行相关的道路交通规划、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停车管理、换乘接驳和旅游交通运输、综合治理等活动。

其他乡镇、景区(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道路交通管理坚持科学规划。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慧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当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配置道路资源。

第四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财政、市场监管、文旅广电、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区景区交通管理

第五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加强城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采取限制区域通行方式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时,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六条 设置城区道路交通管控区(以下简称“管控区”),具体范围为:凤鸣路—凤栖路—渭阳大道—凤凰路(渭阳大道路口至凤鸣路路口段)所合围成的区域,不含以上边界道路。

管控区内,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旅游淡旺季及生态环境监测指标,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实行日常管控、严格管控和特别管控。

第七条 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实行日常管控:

(一)过境车辆通过管控区边界道路绕行;

(二)大型货车全天24小时不得进入管控区,通过管控区边界道路绕行至管控区外货运停车场实行转运;

(三)除县内旅游交通运输接驳车、客运班线车、县内公交车外的中型以上客运车辆(10座及以上)全天24小时不得进入管控区,通过管控区边界道路绕行至凤凰旅游服务中心停放实行换乘;凤凰旅游服务中心不能满足停放时,按照规定的线路进入城北生态停车场停放实行换乘;

(四)除抢险车、急救车、消防车、运钞车、警务车、环卫车、殡葬车等特种车辆外,每天6∶00—21∶00管控区内禁止中型货车、工程车、机械作业车、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车辆、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车辆通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当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并取得《管控区机动车通行凭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后,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时速通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严格管控,并向社会公布:

(一)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节假日旅游高峰期;

(二)凤凰城区内的停车泊位已达饱和;

(三)凤凰古城景区的承载量、交通流量、环境容量已达饱和;

(四)其他需要采取严格管控的情形。

实行严格管控时,除管控区内已登记的车辆外,其他社会车辆和第七条规定的禁止、限制通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管控区。

第九条 在凤凰古城保护范围内,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实行特别管控:

(一)核心保护区内每天24小时禁止除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殡葬车、警务车、古城景区游览观光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电动车通行,非机动车不得骑行,不得随意停放。搬运货物、清运垃圾等应当利用人力车实施,并不得损坏历史街区石板路;

(二)在南华路、虹桥东路、虹桥中路(不含电信公司—虹桥步行段)、虹桥西路、喜鹊坡路、豹子湾路、金家园路、金坪路、凤凰南路、桔园路等风貌协调区、区域控制区行驶的车辆禁止鸣喇叭,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进入停车场停放。

(三)金家园路设置为单行道(从南华门下坡方向往堤溪路出口方向单向通行)。

第十条 根据凤凰古城旅游区(含步行街区)道路交通安全和观光游览等实际需要,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可会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凤凰古城旅游区(含步行街区)内设置观光游览线路,供观光游览车辆通行。

第十一条 (一)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编号手续,领取编号牌、行驶证。

(二)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规定的时速行驶。

(三)严禁无牌无证车辆和任何代步器上路行驶。

(四)电动车禁止占用居民区过道、消防通道、楼梯等公共区域充电,必须到小区或其他有充电桩区域充电。

第十二条 (一)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城区景区客运管理,所有班线车进入城北汽车客运总站,以最短的线路进出管控区,不得在管控区内巡游揽客。

(二)公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文明行驶,进入站点(停泊港湾)确保安全上下客。

(三)出租车应当文明行车、安全驾驶,保证车身及车内整洁卫生,必须按照规定在道路右侧停靠上下客,即停即走。

(四)禁止未取得客运资质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禁止任何人在城区景区道路上招客揽客或追逐车辆揽客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出管控区的边界路口设置智慧交通卡口,卡口与智慧交通平台对接,自动识别放行车辆,并在卡口设置LED显示屏适时公布城区景区交通流量、各景区(点)游客承载量、环境容量、停车泊位余数、凤凰旅游服务中心和生态停车场引导宣传等内容。

凡管控区内居民、常驻单位以及宾馆、酒店、民宿、客栈等合法经营场所的车辆凭本人身份证、行驶证到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车辆通过牌照识别自动进出管控区。其他需要进入管控区的社会车辆,应先期到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窗口办理车辆通行手续,持通行证放行。

第十四条 各乡村景区(点)经营主体应当加强景区(点)内的交通设施建设。为加强景区(点)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30座以上(不含30座)车辆不得直接进入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的道路弯多路窄的乡村景区(点),游客通过凤凰旅游服务中心换乘环保旅游运输车辆进入各乡村景区(点)参观游览。

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区景区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场所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的临时公共停车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十六条 管控区内原则上实行“自备车位”制度,所有车辆停放必须进入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或家庭自备自用停车库(位)。

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应在划定的道路临时停靠区有序整齐停放,禁止乱停乱放和长期占位停放。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共同施划具体停靠区域,并加强日常规范管理和循环利用。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在不影响消防通道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对古城周边、背街小巷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停放位。

凡家庭院外自备停车泊位,必须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有剩余停车泊位或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需收取费用的,必须申报并办理相关经营审批手续。

除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对违章停放的车辆,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通过电子抓拍、人工劝离及锁车、拖车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停车场的规划、设置、建设适用《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须经过县自然资源、住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商场、宾馆、酒店、民宿、客栈、演艺场等商业场所应当引导消费者进入本场所配建或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减轻道路停车压力。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可以依法收取停车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开放20日前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停车场的名称、位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办理各项证照,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管理;

(三)按照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统一设置电子门禁系统、停车引导、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信息公示牌、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和施划停车泊位线,并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

(四)停车场必须建立停车系统,并与县智慧交通平台的停车系统管理联网,实时向社会公布停车信息;

(五)应当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制作价格公示牌,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收取停车费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六)停车场内不得设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托运部及客货运信息代办点或者从事其他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严禁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停车场内发生紧急情况,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依法报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批。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必须达到基本规范要求,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消防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及安全。

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使用期限届满后,符合公共停车场规划条件的,可改建为公共停车场;不符合公共停车场规划条件的,应当取消临时停车场。

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候部门应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智能化多层停车场建设。鼓励在符合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或对现有停车场改造升级为智能化多层停车场。管控区外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不同类型车辆停放区域,满足不同类别的社会车辆停放需求。

第二十二条 依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四)进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五)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六)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四章 接驳和旅游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三条 根据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立以凤凰旅游服务中心和城北生态停车场为中心,向城区景区、乡村游景区(点)及县域外景区(点)主要旅游集散点辐射的绿色交通运输接驳服务体系。

第二十四条 绿色交通运输接驳服务体系由两个板块组成:(一)城区景区的接驳、旅游观光;(二)乡村游景区(点)和县域外景区(点)的旅游运输服务,同时提供团队预定接驳服务。

接驳和旅游交通运输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应根据城市规划等要求和旅游线路产品设定,科学设置接驳和旅游交通运输服务线路、停靠站(点),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凤凰旅游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区景区接驳运输服务使用环保车辆运营,服务企业应当公布运行线路和设置的停靠点,并可根据游客量适时调度接驳车辆。

在城区景区内预定宾馆、酒店、民宿、客栈的旅游团队,可由其预定的宾馆、酒店、民宿、客栈、演艺场或旅行社向服务企业预定城区景区接驳包车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县域内接驳服务特许经营权和旅游交通运输服务特许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县域内旅游接驳运输服务。

第二十七条 接驳服务和旅游交通运输服务票价由县发改部门核批,并在凤凰旅游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凤凰旅游服务中心换乘,游客有权选择城市公交、出租车、环保接驳车进入城区景区。

第二十九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建、文旅广电、交通运输、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服务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接驳旅游交通运输服务信息,为游客提供便捷的旅游交通信息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禁止或限制通行车辆进入管控区内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处一百元罚款。强行闯关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单行道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处一百元罚款,扣三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无证驾驶上路行驶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牌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电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班线车在管控区内巡游揽客的,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公交车、出租车不在规定地点上、下客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城区景区道路上招客揽客或追逐车辆揽客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主次干道和支路违章停放车辆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七项处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规定的,由县公安交机关通管理部门依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有关停车场经营的相关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隧道、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支路和街、巷、弄及开放式小区等。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电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或者三轮以上道路车辆,不包括残疾人代步机动轮椅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3日施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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