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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政策解读

2021-11-11 来源: 【字体:

一、《办法》出台背景

自2014年以来,我县累计投入资金2.9亿元,实施安全饮水项目474处,解决和巩固提升36.9879万名居民的不安全饮水问题,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8.9290万人。我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由2015年63.57%提升到2020年的87.44%。2018年,为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我县出台了《凤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已过期),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划分、管护职责、任务分工、日常管理等事项,为顺利推进管护相关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上级愈来愈重视饮水工程后期管护工作,将完善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机制列入乡村振兴考核范畴,对农村水费收缴工作启动追责机制,提出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支持,鼓励创新机制实行公司专业化运作管理等要求。

二、《办法》制定依据

该《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州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包括:1、《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2、《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3、《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4、《湘西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5〕9号);5、《湘西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21号)等。

三、《办法》形成过程

1、2021年10月,为起草该管护办法,县水利局组织召开了内部专题座谈会,结合2018年县政府出台的《凤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展开了深入讨论、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始起草制定《凤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初稿)。

2、2021年10月25,县水利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凤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初稿)进行了初审,经修改完善形成了《凤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3、2021年10月26日,《凤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疾控中心、国网凤凰供电公司、沱江镇政府等参会单位意见等相关单位意见后,经修改完善形成了《凤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送审稿)。

4、2021年10月28日,《凤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送审稿)经县司法局审核通过,正式以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下发。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个章节,23条规定,具体如下:

1、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式、主体责任等。(条款内容略)

2、第二章为“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共1条。主要内容为成立管理机构及明确具体职责。(条款内容略)

3、第三章为“工程管护权限、方式及内容”,共3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工程产权,管护方式及内容。(条款内容略)

4、第四章为“水价和水费”,共5条。主要内容为明确水价构成、水费收取及相关制度。(条款内容略)

5、第五章为“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共4条。主要内容为管护资金的筹措、村级管水员工资、资金管理及使用。(条款内容略)

6、第六章为“奖惩”,共3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奖惩方式。(条款内容略)

7、第七章为“应急机制”,共1条。主要内容为农村饮水安全过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条款内容略)

8、第八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补充内容及生效时间。(条款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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