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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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凤政办发〔2021〕17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11-11
  • 统一登记号:FHDR—2021—01006
  • 登记日期:2021-11-09
  • 发文日期:2021-11-11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2021-11-11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凤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5〕 9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筹自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水利局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给”原则,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二章 工程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各级职责

(一)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本户用水设施,对公共供水设 备设施和水源保护等参与监督管理,按规定缴纳水费。

(二)村居委员会:负责对所属村居委员会管理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制定具体的安全饮水设施设备方案,明确专人管护,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水利局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站备案;负责订立村规民约定期收缴水费,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运行简单维修、抽水耗电费用、水消毒净化处理所需耗品费用及管护人员误工补贴等运行成本开支,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发挥长久效益;负责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移交后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含井水)、提水设备设施、输水管道、水池、供配水管网、水净化消毒处理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等进行监管和简单维修;负责对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无力恢复重大损毁情况(如抽水专用变压器、水净化消毒设备损毁等)进行统计和上报;负责对村内饮用水源点定期投放消毒药品,确保水质安全达标;负责提交年度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运行情况报告和维修养护资金村级专户财务收支报表,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负责年终时对水费使用情况进行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安全饮水日常管理与养护,加强饮用水源区(含井水)的监管,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主体责任;负责督促管护人员按核定的水价收缴水费;负责对村(社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强化管护经费管理,统筹调控用于对村(社区)组安全饮水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奖励和项目维修,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负责督促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分管领导、管理机构(乡镇水利服务站)、管护单位、维护运行人员责任;负责村级安全饮水设备设施维护方案的审核;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备设施行为。

(四)县水利局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站:负责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设施维护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对各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对乡镇上报的村级安全饮水设备设施维护方案进行核查、备案;负责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造成的较大损毁修复项目的申报。

(五)其他有关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牵头协调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重大问题和矛盾,督促各部门落实职责。

县水利局:负责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村规民约;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县管理机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技术方案审查上报,并监督村级安全饮水设备设施维护方案的组织设施;负责指导成立管护机构,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组织验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建设项目,审核管护项目资金,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负责县域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成本核算和配合发改物价主管部门完成定价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会同农村集中供水主管部门制定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制定。

县财政局:负责规模以下(千吨万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安全饮水设备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治安环境。

县卫健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抽样检测,并及时按程序按程序公示检测结果。

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负责牵头做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联系第三方进行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 目适时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对水费收支及维修养护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人社局:负责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员等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人员的选聘及待遇审核等相关工作。

国网凤凰县供电公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电电力设施运行维护,按照设备产权划分运维责任,公用线路及公变由公司负责运维,专线专变由业主运维;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优惠电价执行。

第三章 工程管护权限、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管护权限

(一)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行政村(社区) 和集镇所在地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管护权,县水利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的单村(社区)供水工程,由 当地村(社区)委员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三)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的单户供水工程(含水窖工程),按 照“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六条 管护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受益区域跨行政村(社区)和集镇 所在地的集中供水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定具有自来水管理经营业务的供水企业运行管护。

(二)设置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管理。对单村(社区)供水工程,采取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方式明确专人管护运营。

(三)农户管理,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行管理。

第七条 管护内容

对水源池、输水管道、供水池、水消毒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抽提水设备设施、供水管网进行有效管护;定期对饮用水体投放消毒药剂药品;对水源地和水源点定期巡查,做实水源保护区各项保护工作。

第四章 水价与水费

第八条 运行管护单位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

第九条 供水工程水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依照县级核定的供水工程价格,兼顾供水成本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基本水价,运行管护单位应积极推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水价确定后向村(居民)民进行公示。

第十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实行每户每月4立方米的水费免费政策,由此减少的收入向县或所在乡镇政府申请补贴。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运行管护单位收取的水费应当存入村集体经济账户,实行专账专人管理,水费的使用由运行管护单位确定的具体支付程序进行支出并定期公示,接受用水户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向运行管护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经催告提醒后仍欠缴和拒缴水费的,管护单位有权依据用水协议中止供水直至结清水费。新增用水户须向运行管护单位提出申请,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户。

第五章 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养护经费按农业户籍人口5元/人/年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统筹用于安全饮水工程养护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申报和拨付程 序:管护单位(或人员)及村居委员会联合申报,所在乡镇水利服务站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管护单位(或人员)组织实施,村居委员会签字认可后,乡镇水利服务站组织验收,经乡镇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审核后从专户拨付维护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管理机构。

(二)有具体的管理措施。

(三)落实管护人员。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收支情况必须由管护单位按要求每季度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人员和聘用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聘用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加赔偿: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有其他以权谋私行为。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拒不缴纳水费。

(二)私自拆迁供水设施、毁坏供水设备设施。

(三)切断电源、水源,破坏水源、污染水质,妨碍正常 供水工作需要。

第七章 应急机制

第二十条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县政府办、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 县卫健局、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县人社局、国网凤凰县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切实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工作,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各乡镇要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护措施, 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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