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筸子坪镇三拱桥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告》的解读
为加快我县旅游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县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凤凰县2020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2021〕政国土字第1077号。现将有关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凤凰县筸子坪镇三拱桥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告》目的。
为加快我县旅游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县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凤凰县筸子坪镇三拱桥村0.6473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凤凰县2020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报批相关事项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20〕65号)第一条:可报尽报。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不占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可报尽报。对各地用地报批前期拟征地资料实行容缺审查,依法依规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才可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条:应审尽审。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联审的审查要点和要求,严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凤凰县筸子坪镇三拱桥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所有权人:凤凰县筸子坪镇三拱桥村。
(二)征地范围、区位具体位置和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面积为0.6473公顷,其中耕地0.6473公顷。
(三)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即:水田补偿标准I区78624元/亩、II区65520元/亩,旱地、果园、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等补偿标准I区65520元/亩、II区54600元/亩,林地补偿标准I区52416元/亩、II区43680元/亩,未利用地标准I区39312元/亩、II区32760元/亩。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支付方式货币支付。
(五)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9〕5号)和《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20〕1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对象为被征地个人,支付方式货币支付。
(六)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坟墓搬迁补偿费标准: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9〕5号)和《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20〕1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对象为被征地个人,支付方式货币支付。
(七)征地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16〕25号)文件执行。
(八)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实施期限为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凤凰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