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文号:凤政公〔2021〕38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10-29
- 统一登记号:FHDR—2021—00014
- 登记日期:2021-10-26
- 发文日期:2021-10-29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凤凰县筸子坪镇三拱桥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告
FHDR—2021—00014
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凤凰县筸子坪镇三拱桥村集体土地征收的
公 告
凤政公〔2021〕38号
凤凰县2020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已于2021年10月14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2021〕政国土字第1077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地事由
凤凰县2020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建设需要。
征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征地理由
为加快我县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拟征收凤凰县筸子坪镇三拱桥村0.6473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凤凰县2020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凤凰县筸子坪镇三拱桥村。
征地范围、区位具体位置和四至范围
详见勘测定界图,面积为0.6473公顷,其中耕地0.6473公顷。
六、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水田补偿标准I区78624元/亩、II区65520元/亩,旱地、果园、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等补偿标准I区65520元/亩、II区54600元/亩,林地补偿标准I区52416元/亩、II区43680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I区39312元/亩、II区32760元/亩。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支付方式货币支付。
(二)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坟墓搬迁补偿费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坟墓,具体以实际清点数目为准,其种类和数量详见《凤凰县2020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相关补偿标准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9〕5号)和《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20〕11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偿对象为被征地个人,支付方式货币支付。
(三)征地社会保障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保障、长远生计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16〕25号)文件执行。
七、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实施期限为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联系人:龙学芬,联系电话:3221895)。
特此公告。
凤凰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