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解读
《凤凰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解读
- 《办法》起草目的
凤凰县目前有各级各类劳动模范35人,其中退休劳模17名,在职劳模11名,农民劳模7名;省级劳模20名,州级劳模15名 。劳模精神代表着一个时代的价值观、道德观和精神风貌,劳模的称号早已超越个人荣誉的范畴,而和城市信誉、公众形象、团队精神、创新发展等密切相连,是城市先进性的风向标。目前凤凰县政府没有针对劳模评选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未能充分凸现政府作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命名者的主体地位和重视程度。为使今后我县劳模评选、管理和劳模待遇的落实有章可循,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必要以县政府发文的形式,颁布《凤凰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 起草过程
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县总工会与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工商联、县科工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成立调研组,开展劳模课题调研工作,针对劳模、职工、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社会公众等5类人群调查,召开了的座谈会,并深入到劳模家庭、劳模所在单位,对不同年代和行业的劳模进行个案访谈。通过深入了解我县劳模的基本情况,倾听劳模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调研显示:我县的劳模管理工作坚持将培养选树与倾情关爱相结合,既注重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更注重从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落实劳模应当享受的各项待遇,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社会的发展,围绕劳模群体的各类元素也在发生变化,劳模工作原有的一些运作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劳模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不到位,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由于缺乏可依据的法规性文件, 各基层单位对劳模管理的“尺寸” 往往难以准确把握,重视程度也相应受到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使劳模失去荣誉感和归属感。经研究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决定于2020年10月表彰第一批20名县级劳动模范。为此,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会草拟了《关于做好凤凰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和《凤凰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送审稿),并于2020年3月15日召开了相关单位(政府办、组织、财政、人社、统战农业农村、科工信等)座谈会,征求《通知》和《办法》修改意见,以上单位均在会上提出了修改意见。对存有异议的意见,县总工会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通过沟通,对有关条款多次协商,力求取得意见一致。2020年7月30日,在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上,县总工会对该《通知》和《办法》送审稿作为会议的议题提交讨论,各相关单位的领导到会,再次对有关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2020年7月31日,中共凤凰县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常(扩大)会议(2020)第11次会议上讨论通过该《通知》和《办法》,会后没有收到任何意见反馈。
三、《办法》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2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之规定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州政发2011年3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 《办法》文件解读
《凤凰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见送审稿,其内容主要在:一是规范劳模评选的程序;二是固化原有的劳模待遇,新增了部分待遇;三是明确劳模管理的内容。该《办法》设:总则、评选和表彰与撤销荣誉称号、奖励和待遇、日常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5条。其主要内容是:
(一) 关于劳动模范评选:明确了劳模评选的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办事机构;规定了劳模评选的届期时间、参评人员范围、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劳模评选的原则和必经程序。多年来,县总工会在进行凤凰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等具体工作中,根据上级和相关部门的要求,逐步形成了一套工作程序,通过该《办法》予以明确。
(二)关于劳动模范各项待遇:涉及劳模可享受的政治、经济待遇,首先明确了过去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的文件精神和现行的政策;其次增加部分待遇,主要有:对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所在单位给予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农民劳模男满60岁、女满55岁,且基本失去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获得补贴生活费;劳模所在单位每年安排一次健康常规体检,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工会组织每2-3年安排一次劳动模范带薪疗(休)养;劳动模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优先购买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在干部任用上优先考察使用。劳动模范可以带薪参加学习;劳动模范在窗口行业享受优先服务待遇,可以凭荣誉证书享受优先看病、购票、乘车船,免费进入本县区域内的公办旅游景点。人民政府、工会组织和劳模所在单位关心劳模的生产生活困难,对劳模进行走访慰问,对劳动模范每年进行一次走访慰问;设立劳模特困基金,解决劳模的特殊生活困难;劳模管理经费由县财政、县总工会筹措和社会各界赞助解决,由县管委会办公室管理等等。
(三) 关于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一是明确了属地管理和各级工会组织具体管理的原则和责任;二是明确了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三是明确了撤销劳模荣誉称号的要件、程序。
凤凰县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