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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天然水域禁渔禁捕的通告》解读​

2020-09-07 来源: 【字体: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天然水域禁渔禁捕的通告解读

一、关于制定通告背景和必要性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流域禁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凤凰县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深入开展全县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实现禁渔期、禁渔区“河中无人捕、水中无渔具、市场无河鱼”的目的对禁渔区水域实施全面禁捕,使渔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二、关于制定通告的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 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 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 号)湘西自治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农联﹝2020102 号)

三、关于禁渔禁责任主体的问题

凤凰县开展天然水域禁渔禁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根据有关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天然水域禁渔禁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公安、市场监管、水利、海事、乡镇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

四、关于禁渔区、禁渔期水域和时间划定的问题

禁渔区、禁渔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对本地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鱼类的越冬、洄游要道、产卵场所划定的区域(禁渔区)、越冬、洄游、产卵的这一段时期(禁渔期)里,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为了规范凤凰县天然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划定和管理工作,《通告》结合《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的文件精神明确了禁渔区水域范围:1、沱江河禁渔区:从长潭岗水库坝下至猫儿口电站河段水域。2、万溶江河禁渔区:从吉信镇万溶江水库坝下至竽子坪镇廖家冲拦河坝河段水域。(禁渔期:我县所辖天然水域非禁渔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实行全面禁捕禁渔区实行全年全面禁捕。(国家政策暂定10年

五、关于禁渔行为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禁渔行为,《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条明确了禁渔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批准均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性捕捞禁止制造和销售禁用渔具。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均严禁“电、毒、炸”及“拦河缯(倒丝笼)、地笼绝户网、抬网”等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因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需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关于垂钓管理的问题

《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明确了禁渔区、禁渔期内,垂钓活动实行一人一杆,禁止使用划钓、一线多钩、多线多钩等钓鱼工具进行垂钓活动。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任何时候、任何地点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

七、关于禁渔区、禁渔期从事非法捞查处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全县天然水域禁渔区、禁渔期从事非法捞查处的力度,《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百四十规定,明确了禁渔区、禁渔期从事非法捞查处责任部门,采取的处罚和强制措施。《通告》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关于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查处的问题

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百四十规定,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渔区、禁渔期《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一律予以行政处罚或治安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解读部门

本《通告》由凤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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