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16
- 文号:凤政通〔2020〕10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30-09-07
- 统一登记号:FHDR—2020—00023
- 登记日期:2020-09-04
- 发文日期:2020-09-07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凤凰县天然水域实行禁渔禁捕的通告
FHDR—2020—00023
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凤凰县天然水域实行禁渔禁捕的
通 告
凤政通〔2020〕10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凤凰县水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深入开展全县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凤凰县天然水域实行禁渔禁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水域范围
我县所辖天然水域禁渔区为沱江河禁渔区和万溶江河禁渔区。
(一)沱江河禁渔区范围为:从长潭岗水库坝下至猫儿口电站河段水域;
(二)万溶江河禁渔区范围为:从吉信镇万溶江水库坝下至筸子坪镇廖家冲拦河坝河段水域。
二、禁渔期
(一)我县所辖天然水域禁渔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为禁渔期(国家政策暂定10年);
(二)非禁渔区从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国家政策暂定10年)。
三、禁渔禁捕要求
(一)在上述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批准均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性捕捞以及一人多杆或使用划钓、一线多钩、多线多钩等钓鱼工具进行垂钓活动;
(二)全县范围内禁止制造和销售禁用渔具(含拦河缯(倒丝笼)地笼网、绝户网、抬网等);
(三)全县所有水域严禁使用禁用渔具或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水产品;
(三)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因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需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垂钓管理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1.垂钓活动实行一人一杆、一杆一钩;2.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3.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4.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5.任何时候、任何地点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以及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反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一律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一律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枉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110;12315;12343。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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