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猕猴桃质量安全管理和品牌保护的通告》解读
关于《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猕猴桃
质量安全管理和品牌保护的通告》
解读
一、《通告》出台目的
猕猴桃是我县农业特色产业。长期以来,由于产业发展指导管理和销售市场监管服务不到位,整个处于粗放经营状态。果品品质、质量安全等存在不少问题,品牌声誉下降。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将影响我县猕猴桃产业健康发展大局。为保障我县猕猴桃质量安全,提升果品品质,维护凤凰猕猴桃区域品牌声誉,保护广大果农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猕猴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急需在果品品质,质量安全和市场规范等方面补短板。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县政府层面出台一个纲领性文件,作为产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和依据。
二、《通告》主要内容
2019年7月,县政府就猕猴桃产业发展专门出台8号《通告》。但8号《通告》主要针对猕猴桃质量安全方面作出规定要求,没有涉及猕猴桃产品品牌保护以及猕猴桃产业向集约方向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形势需要,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因此,重新出台本《通告》。
本《通告》篇幅有九个条款,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质量和安全管理。质量安全不仅事关我县猕猴桃产品品位,而且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食品安全问题是底线。二是品牌保护和维护。主要是通过利用地理商标、地理标志等法定专用权,依法保护我县猕猴桃产品的品牌形象。品牌声誉是我县猕猴桃产业发展的生命线。三是产业发展指导和引导。主要是采取行政和经济措施,引导猕猴桃产业发展走集约经营路子,做大做强产业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集约化经营是我县猕猴桃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几个主要条款解读
(一)我县猕猴桃要打造绿色无公害产品,第一条“猕猴桃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等禁用农药,推荐使用无毒低毒生物农药,禁止使用任何激素类调节剂”;第三条“收贮、运输环节中,禁止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这两个条款是刚性规定。
(二)第二条“为了保证猕猴桃品质,保护消费者利益,卖到更好的销售价,禁止早采早收早卖凤凰猕猴桃。禁止出现在规定采收时间之前在市场上销售凤凰猕猴桃的行为,以确保凤凰猕猴桃口感、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确保凤凰猕猴桃品牌的使用规范”。为保证我县猕猴桃果品品位,维护凤凰猕猴桃区域品牌美誉,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区域标准要求。这个条款是保障措施。
(三)第四条“在猕猴桃产品销售市场,未经商标标志所有权人授权或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醉美凤凰”区域公用品牌和“凤凰猕猴桃”、“凤凰红心猕猴桃”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冠名使用;包装印刷、广告宣传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未经所有权人授权或准许冠名使用的相关业务”。这个条款是利用法律武器保护我县猕猴桃品牌的手段。商标专用权使用有关规定和程序等事项,在实践探索初期一段时期内,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法定组织管理。有关法定组织要建立完善制度,要严格把好标准要求关。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
(四)第五条“引导和鼓励猕猴桃产业走新型物流和新型商务集约化经营路子,建立统一包装、统一配送、统一营销的市场运作模式。对符合质量管理和品牌保护规定并自愿加入集约化经营体制内的猕猴桃产品,享受县级仓储物流园提供的商品化处理和仓储物流等服务及相应优惠政策支持”。这个条款是产品如何对接市场的措施。供销联社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完善相应配套政策,细化措施,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引导和鼓励我县猕猴桃产业由粗放经营向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高水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