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猕猴桃质量安全管理和品牌保护的通告
  •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08
  • 文号:凤政通〔2020〕9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07-13
  • 统一登记号:FHDR—2020—00015
  • 登记日期:2020-07-10
  • 发文日期:2020-07-13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猕猴桃质量安全管理和品牌保护的通告

2020-07-13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为保障我县猕猴桃质量安全,提升果品品质,维护凤凰猕猴桃区域品牌声誉,保护广大果农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猕猴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凤凰红心猕猴桃地理标志商标、凤凰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等使用规则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猕猴桃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等禁用农药,推荐使用无毒低毒生物农药,禁止使用任何激素类调节剂。

二、为保证猕猴桃品质,保护消费者利益,获得更好的销售价位,禁止早采早收早卖凤凰猕猴桃,在规定采收时间前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凤凰猕猴桃,以确保凤凰猕猴桃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和口感,确保凤凰猕猴桃品牌使用规范。凤凰猕猴桃主要品种适宜采收期如下:

米良:9月下旬(或可溶性固形物≥6%);

红阳:8月下旬(或可溶性固形物≥6.5%);

东红:9月上旬(或可溶性固形物≥6.5%)。

三、在猕猴桃收贮、运输环节中,禁止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

四、在猕猴桃产品销售市场,未经商标标志所有权人授权或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醉美凤凰”区域公用品牌和“凤凰猕猴桃”“凤凰红心猕猴桃”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冠名;包装印刷、广告宣传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未经所有权人授权或准许冠名使用的相关业务。违者一律以侵权行为依法查处。

五、引导和鼓励猕猴桃产业走新型物流和新型商务集约化经营路子,建立统一包装、统一配送、统一营销的市场运作模式。对符合质量管理和品牌保护规定并自愿加入集约化经营体制内的猕猴桃产品,享受县级仓储物流园提供的商品化处理和仓储物流等服务及相应优惠政策支持。

六、各水果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猕猴桃产业联盟、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坚决抵制影响凤凰猕猴桃质量安全和损害猕猴桃品牌声誉的行为,积极引导广大经营主体和果农严格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守法诚信经营。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抓好基地种植培育等生产环节源头管理。农业农村、移民部门要加强产业布局、品种改良和技术业务指导;供销联社部门要做好仓储物流和市场营销服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要抓好销售市场整治规范,对重点生产、销售领域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常态化监管。

八、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12316或0743-3260948;产品品牌保护投诉和咨询电话:县市场监管局12315或0743-3221988;产品仓储物流和市场营销服务电话:县供销联社0743—3221397。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猕猴桃质量安全及品质管理的通告》(凤政通〔2019〕5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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