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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0-03-11 来源: 【字体:

一、《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的通告》的制定目的

殡葬工作是一项移风易俗、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民生工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积极进行殡葬改革,但是殡葬乱象在一定的范围内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县社会发展的进程。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倡导绿色文明祭扫,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丧葬用地,减轻群众负担,推进项目建设,促进凤凰社会的发展,《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的通告》的制定印发刻不容缓。

二、《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的通告》的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殡葬改革有关神精,加快我县殡葬改革步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县人民政府明确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凤凰县殡葬管理办法》(凤政发〔2017〕19号)及《中共凤凰县委办公室转发<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殡葬事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凤办〔2018〕17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的通告》,必将对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的通告》的制定过程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为贯彻落实殡葬改革有关神精,加快我县殡葬改革步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的通告》的制定被县人民政府纳入议事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凤凰县县殡葬管理办法》(凤政发〔2017〕19号)及《中共凤凰县委办公室转发<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殡葬事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凤办〔2018〕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县民政部门高度重视,会同政府办、法制办等部门积极开展的《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的通告》制定工作。2019年以来,由县政府办牵头,县民政局、法制办等相关单位多次在分管民政副县长吴汉章的办公室召开《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的通告》起草会研会,此后县民政局、县政府办和县法制办组织人员对《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的通告》进行了多次修改。

四、《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的通告》主要条款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的通告》第一条第二款:(二)凡县城规划区内的项目建设坟墓搬迁须先将遗体(骸)进行火化,然后到指定的公墓葬区进行安葬或将骨灰抛撒处理,不得二次装棺土葬。

【法律法规依据】

1、《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修改版)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第十七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寄存在骨灰堂,或者葬于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2、《中共凤凰县委办公室转发<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殡葬事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凤办〔2018〕17号)工作措施(二)科学划定火葬区和禁葬区范围:县城城区划为火葬区。

(二)《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的通告》第二条第一款:(一)本辖区的“三沿六区”及耕地、林地划为禁葬区。1、“三沿”:铁路、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河流主干道两侧300米可视范围为禁葬区;2、“六区”: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水库与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3、耕地、林地。

【法律法规依据】

1、《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修改版)第二十二条 :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2、《中共凤凰县委办公室转发<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殡葬事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凤办〔2018〕17号)工作措施(二)科学划定火葬区和禁葬区范围:县城城区划为火葬区;我县辖区内“三沿六区”可视范围为禁葬区。1、“三沿”:铁路、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河流主干道两侧可视范围为禁葬区;2、“六区”: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水库与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3、耕地、林地。

(二)《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的通告》第三条:禁止制造、销售及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2、《中共凤凰县委办公室转发<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殡葬事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凤办〔2018〕17号)工作措施(四)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对制造、销售塑料祭祀用品,在公墓山染放爆竹、焚烧纸钱的进行整治。

凤凰县民政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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