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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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凤政通〔2020〕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03-11
  • 统一登记号:FHDR—2020—00006
  • 登记日期:2020-03-10
  • 发文日期:2020-03-11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的通告

2020-03-11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为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倡导绿色文明祭扫,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丧葬用地,减轻群众负担,推进项目建设,促进凤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属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坟墓搬迁规定

(一)辖区内有县属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坟墓搬迁任务的乡镇,近期须在县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指导下明确划定专门区域作为公墓区用于项目建设坟墓搬迁。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坟墓搬迁坟主须先将遗体(骸)进行火化,再到指定公墓葬区存放、安葬或将骨灰抛撒处理,不得二次装棺土葬。

(三)县城规划区外的项目建设坟墓搬迁,鼓励和引导坟主先将遗体(骸)进行火化后再进行搬迁,原则上须到指定专用公墓葬区进行安葬。

二、禁葬区域划定

(一)本县辖区的“三沿六区”及耕地、林地划为禁葬区。

1. “三沿”:铁路、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干道和河流主河道两侧300米可视范围;

2. “六区”: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水库与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

3.耕地、林地。

(二)禁葬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直有关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禁葬区域内埋葬,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民政、自然资源、林业、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县民政部门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上述禁葬区相对显著位置设置固定警示标牌,并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禁止制造、销售及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

(一)凤凰县境内全域范围禁止制造、销售及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

(二)本通告所称不易降解祭祀用品,是指用不易降解的塑料、布料、锡箔纸等材料制成的祭祀用品。

(三)大力倡导以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家庭追思会、网络祭扫等文明低碳方式缅怀故人,更加注重精神传承。

四、各乡镇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违反规定、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或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0743-3221145)。

六、本通告自2020年4月27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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