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城区供水价格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我县城区供水价格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 度》政策解读
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对《关于调整我县城区供水价格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国家水价改革政策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2017〕1792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7]1088号)明确要求2020年底前前全部完成改革任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势在必行。
(二)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客观要求。
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用水人口增加,工程性用水形势日益递增,制定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增强居民节水护水意识,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有效保护水环境,从而达到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作用。
二、政策出台的过程
按照国家、省、州的统一要求,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从2018年开始围绕阶梯水价改革工作进行了多次专题调研,同时督促供水企业加快城市“一户一表”的改造,为全面实施阶梯水价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
按照法定程序,2018年县发展和改革局成本调查队进驻县自来水公司开展水价成本监审工作,价费股在《成本监审报告》基础上经反复商讨后拟定了《关于调整我县城区供水价格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听证方案。2019年12月6日在民俗园政务中心二楼发改局会议室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共计25名,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代表。会议实到参加人25名,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会后价费股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经局办公会充分讨论,几经修改和完善后报县政府,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审定批准,出台了我县城区供水价格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执行范围:阶梯价格制度执行范围为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二)水量分档、水价标准及计费周期
1、销售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2.50元/吨调整为2.70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4.10元/吨调整为4.3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1.00元/吨调整为11.20元/吨。
2、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水量基数和水价标准
凤凰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表
单位:元/吨
级 数 |
水量基数 |
系 数 |
价 格 |
第一阶梯 |
15吨/户.月(含) |
1∶1 |
2.70 |
第二阶梯 |
16吨-25吨/户.月(含) |
1∶1.5 |
4.05 |
第三阶梯 |
26吨/户.月(含)以上 |
1∶2 |
5.40 |
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表
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
定额内 |
超20%以内 |
超20%-40% |
超40%以上 |
非居民用水 |
4.30 |
6.45 |
8.60 |
10.75 |
特种用水 |
11.20 |
16.80 |
22.40 |
28.00 |
(三)执行时间。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政策
1.以上价格已含水资源费0.125元/吨;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继续执行价外代征。
2、家庭常住人口的确定与操作:第一阶梯用水量以家庭常住人口4人为基数,每月15吨,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4吨,依此类推;有租住户的,经确认后,可实行分户分表。
3.并入居民用户的非居民用户及未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暂按居民第一阶梯水费单价结算。
4.居民生活用水,部队生活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生活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纳入居民生活用水的学校教学办公、学生生活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和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办公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归入居民生活用水类。
5.根据上级及县里有关精神,对民政部门发放低保证的低保户每月每户免收8吨水费的优惠,不执行阶梯水价,按居民第一阶梯水费单价结算。
四、政策查询咨询途径
公众可登录凤凰发展和改革局官方网站查询有关政策和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