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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凤凰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11-20 来源: 【字体:

《关于凤凰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9〕21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我县各停车场收费实际,经我局研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发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县属管理范围内凡符合《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收费条件,其停车收费服务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属权限内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

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同时配合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执法局、交通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场地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四)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按该机动车所需占用车位数量,可采用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五)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

(六)停车场区域划分由县公安部门会同县执法局,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七)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段内不得收费。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段、相关凭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示。

2、进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3、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4、 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三、加强停车场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履行相关审批和纳税等程序。

(二)停车场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四、执行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五、政策查询咨询途径

 公众可登录凤凰发展和改革局官方网站查询有关政策和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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