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19-01187
- 文号:凤发改价服〔2019〕469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11-20
- 统一登记号:FHDR-2019-02004
- 登记日期:2019-11-20
- 发文日期:2019-11-20
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凤凰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停车服务收费单位:
根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9〕21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缓解交通和停车压力,维护市场秩序,结合近年我县各停车场收费实际,经我局研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属管理范围内凡符合《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收费条件,其停车收费服务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属权限内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
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同时配合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执法局、交通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场地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待相关部门道路区域划分完成后再行公布。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其它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住宅小区区域内停车场,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按该机动车所需占用车位数量,可采用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摩托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实行按次、按辆收费。
五、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六、停车场区域划分由县公安部门会同县执法局,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七、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段内不得收费。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段、相关凭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示。
(二)进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三)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四) 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八、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服务申请者,应当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收费登记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收费。
九、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凭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核准文件,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十、所有提供收费服务的停车场所须在停车场地入口和收费窗口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等,未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费。
十一、严禁擅自设立停车场地收费、严禁不公示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十二、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我局下发的《凤凰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凤凰县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2、凤凰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登记表
附件:3、各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1月20日
附件1:
凤凰县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单位(不含公立医院)机动车及旅游景点配套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单位:每次/每辆
方 式 类 型 |
计 费 时 段 |
收费标准 |
小 车 |
30分钟之内(含30分钟) |
免 费 |
半小时-2小时(含2小时) |
5元 | |
2小时-12小时(含12小时) |
10元 | |
非 机 动 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 |
2元/次/辆 | |
停车超过12小时重新按时段计费 |
备注:1、凡进入停车场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免费,每车每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
2、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每车每天最高不得超过20元。
二、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单位:每次/每辆
方 式 类 型 |
计 费 时 段 |
收费标准 |
小 车 |
30分钟之内(含30分钟) |
免 费 |
半小时-2小时(含2小时) |
5元 | |
2小时-6小时(含6小时) |
10元 | |
6小时-12小时(含12小时) |
15元 | |
非 机 动 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 |
2元/次/辆 | |
停车超过12小时重新按时段计费 |
三、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每次/每辆
方 式 类 型 |
计 费 时 段 |
收费标准 |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 轨道交通换乘站 | ||
小 车 |
30分钟之内(含30分钟) |
免 费 |
半小时-2小时(含2小时) |
5元 | |
2小时-6小时(含6小时) |
10元 | |
6小时-12小时(含12小时) |
20元 | |
非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 |
2元/次 | |
停车超过12小时重新按时段计费 |
备注: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车辆免费。
附件2:
凤凰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登记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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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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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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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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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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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所基本情况 |
停车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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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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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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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车辆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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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费情况 |
定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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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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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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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该停车场所是否可投放使用: 年 月 日 |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定价方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
附件3:
P |
凤凰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公示牌 | ||
定价方式:政府指导价 收费依据: | |||
车 型 |
计费时段 |
收费标准 (元/辆/车位) | |
小 车 (其他车型按所占车位计算) |
30分钟之内(含30分钟) |
免 费 | |
半小时-2小时(含2小时) |
5元 | ||
2小时-12小时(含12小时) |
10元 | ||
非机动车 |
每次/每辆 |
2元/次 | |
停车超过12小时重新按时段计费 | |||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举报电话:12315 服务电话: |
备注: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专用驾驶车辆免费。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
P |
车站、码头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公示牌 | ||
定价方式:政府指导价 收费依据: | |||
车 型 |
计费时段 |
收费标准(元/辆) | |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 | |||
小 车 (其他车型按所占车位计算) |
30分钟之内(含30分钟) |
免 费 | |
半小时-2小时(含2小时) |
5元 | ||
2小时-6小时(含6小时) |
10元 | ||
6小时-12小时(含12小时) |
20元 | ||
非机动车 |
每次/每辆 |
2元/次 | |
停车超过12小时重新按时段计费 | |||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举报电话:12315 服务电话: |
备注:1、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钟内车辆免费。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持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免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
P |
XXXXXX停车收费公示牌 | ||
定价方式:市场调节价 | |||
车 型 |
计费时段 |
收费标准 | |
小 车 (其他车型按所占车 位计算) |
|||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举报电话:12315 服务电话: | |||
非机动车 |
每次/每辆 |
元/次 | |
备注:1、30分钟内免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医院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专用驾驶车辆免费。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