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2018年度脱贫攻坚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26
  • 文号:凤政办发〔2018〕3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2-01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1023
  • 登记日期:2018-07-27
  • 发文日期:2018-07-27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2018年度脱贫攻坚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7-27 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2018年度脱贫攻坚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凤凰县2018年度脱贫攻坚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脱贫攻坚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指标交易资金,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湘政发〔201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节余指标是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发及脱贫攻坚项目中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剔除自用平衡及政策统筹留存指标后)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剔除自用平衡及政策统筹留存指标后)。

本办法所称节余指标交易,是指在依据县土地综合整治规划(2016—2020年)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土地综合整治时,更加高效利用节余指标,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发及脱贫攻坚项目提供更好的资金保障,在确保地区自用、平衡后,由供需双方以合同方式依法流转,或者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拍卖方式向有用地需求的单位有偿调剂用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 节余指标交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节余指标交易收入原则上用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发建设。

第二章 节余指标交易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编制“十三五”期间全县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总体规模和布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乡镇、村(社区)委会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主体”)可根据农民意愿确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向县发改或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批准立项:

(一)复垦后可与已有高标准基本农田连片的;

(二)节地率≥50%的;

(三)复垦区集中连片程度高的;

(四)县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应当优先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审批立项的项目,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节余指标数量,并向申请主体核发凤凰县2018年度脱贫攻坚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指标预确认证明单(以下简称“节余指标凭证”)。

第八条 节余指标凭证确定的申请主体为节余指标出让人。节余指标申购人为有用地需求且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单位或部门。申购人要及时将申购的节余指标用于经营性用地项目,确保节余指标得到高效利用。

第九条 节余指标交易实行基准交易价格指导制度。基准交易价格原则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我县一定时期内节余指标基准交易价格,并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对基准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为半年。

节余指标交易通过合同方式依法流转或进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底价不得低于当期的基准交易价格。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节余指标交易总量进行计划控制,每年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周转指标规模、年度用地计划和经营性用地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节余指标交易量。

第十一条 鼓励先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后进行节余指标交易。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发及脱贫攻坚项目节余指标交易资金执收单位,由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收入缴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国库。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发及脱贫攻坚项目预算支出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及指标交易计划,向县财政提出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含调整计划)。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发及脱贫攻坚项目节余指标交易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应根据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发及脱贫攻坚项目收支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县财政根据批准后的年度预算或调整预算方案,按照《凤凰县2018年度脱贫攻坚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凤政办函〔2018〕73号)确定的项目奖补标准,将“以奖代补”资金拨付至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第十五条 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投资合作合同,并监督合作合同的执行,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办理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结算和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指标交易资金实行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核算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新增的耕地,原土地所有权人为村集体的,新增耕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指标交易发生纠纷时,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申请主体未按计划进行整治开发或整治开发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回节余指标凭证,另行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立项申请主体承担。

第二十条 侵占、挪用节余指标交易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节余指标产生、交易及土地综合整治和开发建设项目验收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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