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03
  • 文号:凤政办发〔2022〕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7-02-24
  • 统一登记号:FHDR—2022—01003
  • 登记日期:2022-02-22
  • 发文日期:2022-02-24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2-24 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 【字体:

FHDR—2022—01003

凤政办发〔20223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24



凤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本县粮食市场,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湘西自治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凤凰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县级储备粮仅限原粮。原粮包含杂粮,杂粮的收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从事县级储备粮收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规模为3500吨。国家、省、州关于县级储备粮规模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县级储备粮规划和总量计划。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油具体品种、数量、布局、费用补贴和动用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农发行负责安排收储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房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收储功能、仓型、进出仓方式、运输工具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以及配套的消防等安全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记录。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按照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下达的计划,组织县级储备粮的出库和入库,并将出入库计划的执行情况报送县发改局;

(四)准确、及时地向县发改局报告县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等情况;

(五)定期向县发改局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六)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储备粮品质情况,向县发改局提出年度轮换申请;

(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八)在县农发行开设基本账户,实行贷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挂钩。

三、储存管理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集中存储在指定仓库,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因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确需调整的,由县发改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不得与非县级储备粮混存。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原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中等质量标准(三等及以上)。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出入库必检、在库抽检质量检查制度。承储企业须建立粮食质量溯源登记管理制度。

扦样检验工作由县发改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每年应当进行春、秋两季储粮安全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发改局。

四、储备费用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出()库费、轮换价差、定额损耗、损失、仓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等。

(一)贷款利息:县级储备粮入库时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核定入库成本,县农发行按核定成本和入库数量发放储备贷款,县财政局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贷款利率计算和拨付贷款利息;

(二)保管费:储备粮(原粮)160/·年;

(三)出(入)库费:储备粮(原粮)按当年收购或轮换出库、入库数量,财政分别补贴出库费80/吨和入库费80/吨;

(四)仓储设施设备维修费:县级仓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轮换价差: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价差盈利全额上缴县财政充实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如果发生亏损,经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共同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按照实际亏损额负担并及时拨付;

(六)定额损耗:定额损耗(原粮)由县财政局按定额内据实负担,超过定额损耗部分由承储企业负担。储备粮保管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损耗为0.65%,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至两年以内的损耗为1.2%,保管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定额损耗为1.75%;正常调运损耗0.3%

(七)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在中央下达的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中央下达的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纳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县财政局每季度拨付一次贷款利息和保管费。

五、轮换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必须实行计划管理均匀轮换,每三年一个轮换周期,每年轮换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原则上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轮换,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审定轮出销售最低限价、轮入收购最高限价,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授权承储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轮换按“实物兑换”的原则采取同品种等量轮换。

第二十条  轮换期限不超过7个月(原粮),包含竞价销售出库期、轮空期和招标采购入库期。

第二十一条  轮换任务完成、承储企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后,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联合对轮换入库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六、储备动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所有权和动用权归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产生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盈利全额上缴县财政充实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以及人、财、物等费用由县财政局按定额内据实负担。

七、监管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若有修订则按修订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出入库费、检测检验费、轮换价差、定额损耗、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以及动用产生的价差和动用费用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若有修订则按修订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未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

(五)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七)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擅自动用储备粮的;

(八)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

第二十九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参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若有修订则按修订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或者报请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相关单位解释。国家、省、州关于储备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132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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