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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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凤政办发〔2021〕1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11-09
  • 统一登记号:FHDR—2021—01005
  • 登记日期:2021-11-08
  • 发文日期:2021-11-09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09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凤凰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凤凰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

有效衔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凤凰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以下简称乡村振兴项目)的管理,推进项目实施,强化项目监管,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实施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下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下发的《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村振兴项目,是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及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项目。

第三条 乡村振兴项目由中共凤凰县委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工作协调和推进等内容,并负责项目规划、立项和督导考核等。

第四条 乡村振兴项目必须紧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目标,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提取。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审核制、发改系统立项报批制、财政评审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县乡村振兴局与县财政局的指导下,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预(结)算书。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六条 县领导小组根据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时下达项目计划文件至相关县直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相关县直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单项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招投标。

第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县直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验收。

第九条 乡村振兴项目衔接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单项合同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决算由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单项合同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个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或评审。

第十条 乡村振兴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投资额度和内容开展项目实施,严禁突破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均由项目县直项目主管单位会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该乡镇、村(社区)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项目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项目完成情况、举报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县直项目主管单位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按程序依法依规及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接管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产账,并加强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后续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三章 项目监督及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乡村振兴项目的职能部门,其党政“一把手”是该单位所实施乡村振兴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乡村振兴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各自的职责:

县审计局:负责对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做好乡村振兴项目审计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乡村振兴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相关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发改局:负责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做好全县“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规划,做好乡村振兴项目立项报批和项目招投标,并指导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实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本部门实施的乡村振兴项目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整合、修订和完善县直行业部门制定的行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规划,以及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相关单位制定全县“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规划,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制定全县年度项目计划,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建立完整的乡村振兴项目台账,会同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乡村振兴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对本部门实施的乡村振兴项目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建立完整的资金台账,搞好项目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指导县直行业部门和乡镇做好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报账资料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规划,负责本单位乡村振兴项目的勘测设计、预算编制、预算评审、项目实施、验收、决算审核、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乡镇实施的项目进行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实施的项目,并负责所实施项目公示、竣工验收、项目报账等工作。负责归集完整的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协助县直行业部门做好项目公示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催办制度。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对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和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等工作进展缓慢的县直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催办,责令加快开展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直行业主管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直行业主管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则按程序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国家公职人员承包项目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三)擅自突破项目计划的;

(四)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虚报冒领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六)因管理不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使资金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无特殊原因,项目不及时开工、进展缓慢,造成资金滞留的;

(八)其他违规违纪的行为。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其资金效益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保证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考评,充分调动项目单位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提高衔接资金的使用效果,全面提升我县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由县财政局统筹,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指导项目所在乡镇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乡村振兴成果、衔接资金管理、使用和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行业部门的考评结果报经县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将考评结果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年终考核挂钩。

第五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乡村振兴项目资金、项目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管理要按照县乡村振兴局提供的项目档案目录清单规范进行整理,实现“一项一档”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明确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二十六条 乡村振兴项目归档资料包含:上级关于下达项目的通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报备意见;项目到村公示图片;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具体的实施单位的相关资料(含政府采购和实施合同等资料);项目过程管理相关资料;项目资金总账和支出明细账总表复印件;与行业部门签订的项目实施责任书;涉及扶持到户花名册;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项目结算报告、工作总结等;项目实施单位初验后,再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关于申请项目验收的请示》;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某某项目县级验收意见表》;项目移交清单。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乡村振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将乡村振兴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并逐级上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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