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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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凤政办发〔2021〕1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11-08
  • 统一登记号:FHDR—2021—01004
  • 登记日期:2021-11-05
  • 发文日期:2021-11-08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08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凤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统筹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根据财政部等中央六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财政部等中央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省财政厅等七个省直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21〕10号)、省财政厅等十三个省直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整合资金),包括财农〔2021〕22号、湘财农〔2021〕18号文件明确规定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16项、省级14项财政资金,州、县级财政安排的纳入统筹整合的各项涉农资金以及收回的结转结余涉农资金等。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由中共凤凰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工作协调、项目规划、资金整合、资金分配和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统筹整合资金可以按规定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发展改革、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五条 分配原则。统筹整合资金在安排时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余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完善资金支持方式,由支持到人到户过渡到主要支持村集体、产业链、产业片,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加快保鲜冷藏、物流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与特色产业精准对接,带动脱贫人口增收。

第三章 资金的整合、安排和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按月统计收到的统筹整合资金,并于每月月初将统计结果向县领导小组报告,报请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统筹整合资金纳入和分配事宜。

第七条 县领导小组按照“按需而整、应整尽整”要求,确定已到位的中央、省级各项可统筹整合资金的金额;并根据确定的金额和已下达的项目计划,书面通知县财政局,明确拨款的单位、项目和金额。

第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领导小组确定的拨款单位、项目及金额拟定统筹整合资金安排计划,报常务副县长签批后,下达统筹整合资金预算指标文件。统筹整合资金按“先到先拨、部门优先”原则安排。

第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在下达资金指标时,按调整后的实际用途列出相应支出科目,由县财政局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资金使用单位按调整后的支出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决算列报等。

第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和核算。对到户到人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一卡通”账户;对到单位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被补助单位;对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劳务提供者或供应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的计提和使用。项目管理费按当年到位的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1%计提,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按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因素进行分配,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并报送县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下达计划后,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县直行业相关单位,由单位按项目管理费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要控制统筹整合资金的“趴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报账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严格按实施进度支付项目款。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属于公开招投标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非公开招投标的,按工程完成情况支付工程进度款,但最高不得超过总完成工程量的90%。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或评审后,按审计或评审金额进行结算,并按规定扣留质保金;项目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方可支付质保金。

非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按业务类型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报账需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

1. 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报账资料:项目合同书、税务发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结算评审或审计报告等。

2. 补助到人到户类资金报账资料:直接补助到户名册(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一卡通”账号);

3. 发放物资类资金报账资料:物资采购合同、税务发票、物资到地入库单、产业物化补助发放名册(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

4. 其他类别报账资料:费用支出有效凭据。

报账人为企业的需提供报账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报账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报账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联系电话;严禁现金支付,严禁白条入账。

第五章 部门职责

  1.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管理。
  2.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出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管理。负责搞好本部门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对本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做好统筹整合资金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县直各行业部门负责搞好本部门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对本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对统筹整合资金投入、产出和效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共同指导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单位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要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监管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二条 将统筹整合资金工作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考核内容,与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追责问效、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直接挂钩。

第七章 公开和督查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管理办法、项目计划、资金分配结果、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直行业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统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直行业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统筹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1年至2023年。《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凤政发〔2019〕11号)同时废止,该文件相关附件原已宣布废止的,以其发文宣布废止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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