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火葬区全面推行遗体火化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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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凤政通〔2021〕7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11-04
  • 统一登记号:FHDR—2021—00013
  • 登记日期:2021-11-02
  • 发文日期:2021-11-04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火葬区全面推行遗体火化通告

2021-11-04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依法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耕地和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5号)、《中共湘西州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殡葬事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办〔2018〕28号)等法律规章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县火葬区全面推行遗体火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火化时间。自2021年12月15日零时起,火葬区全面推行遗体火化。

二、遗体火化对象。(一)火葬区范围内城乡居民人员死亡后必须火化;(二)全县范围内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必须火化,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州驻县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军队干部职工等;(三)火葬区范围以外人员在县火葬区范围内死亡的,必须就地火化,禁止任何遗体运出火葬区;(四)无名无主遗体依照相关程序就地火化后处理;(五)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火葬区划定范围。自2021年12月15日零时起,下列区域范围内发生人员死亡的必须运到县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城北高速公路下线—生猪定点宰屠场—长坡隧道—棉寨大桥—凤木公路—凤仙境—南华山烈士纪念碑—南华禅寺—南华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大门口—廉租房三期—田菜垅—澎水井—凉水井隧道口—凤木公路—思源学校—大坳保障性住房小区—德馨园小区—芙蓉学校—县职中—县高级中学—县公安局—凤凰星城小区—县人民政府—山江岔路口—堤溪大桥—大唐领御小区—王家寨—城北高速公路下线。具体范围以《凤凰县火葬区域范围图》划定的范围为准。火葬区域范围内实行集中治丧和集中安葬。

四、死者遗体火化后安葬。死者遗体火化后安葬应当葬入县公墓山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也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或者寄存到县殡仪馆,鼓励生态安葬和骨灰抛撒,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五、建立殡葬强制报告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火葬区范围内的社区(村)红白理事会应随时掌握本辖区内居民人员死亡及治丧情况,发现人员死亡应第一时间向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并上门做好丧属思想工作,劝导当事人进行遗体火化。

六、加强火葬区范围内医院死亡人员的管理。火葬区范围内医院出现人员死亡后,相关医院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社区(村)和殡葬管理部门,并做好丧属思想工作,劝导当事人进行遗体火化,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土葬。

七、按规定要求必须进行遗体火化的人员死亡后,家属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所属社区(村),并在6小时内将遗体运送到县殡仪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火葬区域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外运,符合国家规定情形可以外运的,必须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由县殡仪馆规范运出。

九、党员、干部应当带头集中治丧、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坚持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对违反殡葬改革的党员、干部从严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法规处理。

十、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甚至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鼓励广大居民举报违反殡葬管理和改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县民政局,电话:0743—3221145。

特此通告。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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