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 知
  • 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1-00006
  • 文号:凤政办发〔2021〕1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7-28
  • 统一登记号:FHDR—2021—01003
  • 登记日期:2021-07-20
  • 发文日期:2021-07-28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 知

2021-07-28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凤凰古城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凤凰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凤凰古城是指《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9-2035)》确定的历史城区保护范围。

第三条 在凤凰古城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在凤凰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古城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各级、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古城区居民、旅游业经营企业和经营户等开展自检自查。建立和完善古城志愿消防队,开展古城消防安全志愿宣传。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完善消防培训制度,加强社会化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每季度举办一期消防知识培训,参训对象为凤凰古城内经营业主、工作人员、施工人员、原住居民。

严格执行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古城内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含施工队)未经职业技能鉴定或消防安全培训未合格,严禁从业上岗。

第九条 建立完善防灾救助体系,鼓励和引导凤凰古城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第十条 凤凰古城居民、经营业主及其他活动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确保经营、生活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 凤凰古城经营业主、从业人员、原住居民必须确保用电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需对电气线路进行改造修复的,需报电力部门备案和审批,同时聘请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改动和无证施工操作。

第十二条 凤凰古城经营场所要严格落实自查自纠,早、中、晚分别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巡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各行业协会必须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推动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法规。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对他人挪用、损坏和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有举报义务;经营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且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凤凰古城内,灭火器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灭火器最小配置级别为3A,文保单位建筑单体中每个设置点设置3具5KGMF/ABC5干粉灭火器,非文保单位建筑单体中每个设置点设置2具5KGMF/ABC5干粉灭火器。

第十七条 需进行保护性修复的凤凰古城内传统建筑,其承重构件、楼梯应采用不燃或者难燃烧体构件。

进行保护性修复并改变原使用功能的历史建筑,其木柱、楼板、楼梯等可燃构件应作防火保护层(如:表面涂刷或者喷涂防火涂料、楼梯底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耐火材料包覆等)以降低主要构件燃烧性能。

历史建筑的建筑楼梯间形式和宽度可以尊重历史原貌,二层窗口应当配置安全绳、软梯、缓降器等安全逃生设备;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当超过200平方米,且人数不应当超过15人。

第十八条 凤凰古城内餐饮场所的厨房间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确有困难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厨房隔墙上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二)采用集中供气方式的,燃气管道敷设穿套管,燃气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并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相关规定;采用油类燃料的,油品闪点不小于60℃,盛装燃料的器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存放于无明火的独立房间,存放量不超过3天用量。

(三)排油烟管道的设置,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四)餐饮场所营业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其厨房烹饪部位及排油烟罩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九条 凤凰古城内必须设有足够的消防用水,保障火灾情况下消防用水的需要。

利用市政水源的,室外消防给水管布置成环状,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沿街、巷每隔60米设一个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车无法到达的,可以在墙壁上设置一个DN65的栓口或者采用2个DN65栓口的地下消火栓,周边配备水枪、水带。

沿河应当每隔80米设置一处消防车、消防艇取水码头或者机动消防泵取水点。

按照规范要求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第二十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设立小型消防站、消防执勤点,配备不少于30人的消防执勤力量,实行巡防一体化,加强消防监管和灭火救援,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小型消防站、消防执勤点应当设固定的办公地点,配备小型消防车、消防电瓶车、灭火器、机动消防泵、消防水枪、水带、简易破拆工具等必要的消防装备,合理规划保护半径,确保一旦发生灾情,能够在3分钟内赶到并有效处置。

第二十一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鼓励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以利用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合理确定系统形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保养。

除已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在居民家庭、小型商业门店、民宿、酒吧、餐饮场所推广安装智能感烟感温报警器,并纳入智能报警平台。

第四章 火灾处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火灾处置部门联动体系,县消防救援机构应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古城火灾综合应急演练,火灾发生后,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县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十三条 凤凰古城经营业主、从业人员、居民要履行发生火灾及时报警义务,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阻挠他人报告火警,不得阻挠、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行动。

第五章 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作为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承办主体,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有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及时查清处理的职责。对于属实的投诉举报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一的单位及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对管理人员威胁、辱骂、恐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 凤凰古城酒吧、歌舞演艺场所消防指导意见书(2021试行版)

2. 凤凰古城餐馆消防指导意见书(2021试行版)

3. 凤凰古城客栈、民宿消防指导意见书(2021试行版)

4. 凤凰古城商铺商店消防指导意见书(2021试行版)

                                                                                                                                                   

附件1:

凤凰古城酒吧、歌舞演艺场所消防指导意见书(2021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经营业主知晓古城区域内酒吧、歌舞演艺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规模(界定标准以住建部门为准)以上酒吧、歌舞演艺场所建设工程应经住建部门审批,建筑面积大于50m2或额定人数超过50人以及设置在地下的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需调整的,依照新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经改造开设此类场所,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且宜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三、经营用建筑层数宜为首层,当该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人数超过50人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场所内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50m2或人数超过15人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经营区域与非经营居住区域应独立设置,确需合设应进行防火分隔,并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落实。对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场所,有关要求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执行。

四、既有建筑楼梯间的形式可以尊重历史原貌和实际,但宽度和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不应采用敞开楼梯。当设置一个楼梯时,应在二楼公共区域外窗设置安全绳、软梯、缓降器等安全逃生设备。

五、厨房宜独立设置,场所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油类燃料。

六 、占地面积大于200m2或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它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室内消火栓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将室内消火栓设置在室外,但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每个消火栓箱内应按“一枪二带”标准配置;

(三)栓口压力不应小于0.25Mpa;

(四)栓口距地面高度为1.1米,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敷设消防水带。

七、场所应配置4公斤及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200m2应配置5公斤及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每50m2不少于1具,每个配置点不少于2具。

八、设置有需要联动的消防设备或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场所应设置智慧联网式独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烟雾较多的部位应设置感温探测器,其他部位应设置感烟探测器。

九、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

(二)配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进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

(三)当市政给水管网水压小于0.3Mp时,应设置增压设施;

(四)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十、场所用火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二)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五)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六)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七)不得使用烟花、火焰棒、焰火、火把、蜡烛等明火;

(八)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九)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十一、场所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防烟排烟设施。

十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开展每日防火检查,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参照标准: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二、《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州政办发〔2016〕33号)

附件2:

凤凰古城餐馆消防指导意见书(2021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经营业主知晓古城区域内餐馆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规模(界定标准以住建部门为准)以上餐馆建设工程应经住建部门审批,建筑面积大于50m2或额定人数超过50人以及设置在地下的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需调整的,依照新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改造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原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且宜高出屋顶不小于0.5m。场所与其他功能用房合用应符合“多合一”场所有关要求。

三、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当所在建筑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对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场所,有关要求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执行。

四、既有建筑楼梯间的形式可以尊重历史原貌和实际,但宽度和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不应采用敞开楼梯。当设置一个楼梯时,应在二楼公共区域外窗设置安全绳、软梯、缓降器等安全逃生设备。

五、厨房应靠外墙设置,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材料。严禁在地下室、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采用油类燃料的,油品闪点不应小于60℃。

六 、占地面积大于200m2或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它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室内消火栓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将室内消火栓设置在室外,但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每个消火栓箱内应按“一枪二带”标准配置;

(三)栓口压力不应小于0.25Mpa;

(四)栓口距地面高度为1.1米,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敷设消防水带。

七、场所应配置4公斤及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每50㎡不少于1具,每个配置点不少于2具。

八、设置有需要联动的消防设备或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面积1000m2以内的场所应设置智慧联网式独立感烟(或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厨房等烟雾较多的部位应设置感温探测器,其他部位应设置烟感探测器。

九、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200m2但不大于1000m2的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

(二)配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进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

(三)当市政给水管网水压小于0.3Mp时,应设置增压设施;

(四)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十、场所用火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二)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五)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六)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厨房使用电加热设备应及时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七)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八)餐厅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使用明火加热、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十一、场所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防烟排烟设施。

十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开展每日防火检查,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参照标准: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二、《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三、《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州政办发〔2016〕33号)

附件3:

凤凰古城客栈、民宿消防指导意见书

(2021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经营业主知晓古城区域内客栈、民宿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规模(界定标准以住建部门为准)以上客栈、民宿建设工程应经住建部门审批,建筑面积大于50m2或额定人数超过50人的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需调整的,依照新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改造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原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且宜高出屋顶不小于0.5m。场所与其他功能用房合用应符合“多合一”场所有关要求。

三、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纯木结构不能超过2层),当所在建筑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对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场所,有关要求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执行。

四、既有建筑楼梯间的形式可以尊重历史原貌和实际,但宽度和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不应采用敞开楼梯。当设置一个楼梯时,应在二楼公共区域外窗设置安全绳、软梯、缓降器等安全逃生设备。

五、厨房宜单独或贴邻设置,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采用油类燃料的,油品闪电不应小于60℃。

六 、占地面积大于200m2或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它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室内消火栓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将室内消火栓设置在室外,但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每个消火栓箱内应按“一枪二带”标准配置;

(三)栓口压力不应小于0.25Mpa;

(四)栓口距地面高度为1.1米,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敷设消防水带。

七、场所应配置4公斤及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每50m2不少于1具,每个配置点不少于2具。

八、设置有需要联动的消防设备或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面积1000m2以内的场所应设置智慧联网式独立感烟(或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厨房等烟雾较多的部位应设置感温探测器,其他部位应设置烟感探测器。

九、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200m2但不大于1000m2的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

(二)配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进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

(三)当市政给水管网水压小于0.3Mp时,应设置增压设施;

(四)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十、场所用火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二)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五)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六)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厨房使用电加热设备应及时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七)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八)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九)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十一、场所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防烟排烟设施。

十二、每间客房内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口罩或自救式呼吸器等设施;每间客房内应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

十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开展每日防火检查,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参照标准: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三、《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州政办发〔2016〕33号)

附件4:

凤凰古城商铺商店消防指导意见书

(2021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经营业主知晓古城区域内商铺商店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规模(界定标准以住建部门为准)以上商铺商店建设工程应经住建部门审批,建筑面积大于50m2或额定人数超过50人以及设置在地下的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需调整的,依照新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改造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原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且宜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三、经营用建筑层数宜为首层,当该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人数超过50人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场所内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120m2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经营区域与非经营居住区域应独立设置,确需合设应进行防火分隔,并按《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落实。

对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场所,有关要求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执行。

四、既有建筑楼梯间的形式可以尊重历史原貌和实际,但宽度和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不应采用敞开楼梯。当设置一个楼梯时,应在二楼公共区域外窗设置安全绳、软梯、缓降器等安全逃生设备。

五、厨房宜独立设置,场所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油类燃料。

六、占地面积大于200m2或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它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室内消火栓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将室内消火栓设置在室外,但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每个消火栓箱内应按“一枪二带”标准配置;

(三)栓口压力不应小于0.25Mpa;

(四)栓口距地面高度为1.1米,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敷设消防水带。

七、场所应配置4公斤及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每50m2不少于1具,每个配置点不少于2具。

八、设置有需要联动的消防设备或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场所应设置智慧联网式独立感烟(或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厨房等烟雾较多的部位应设置感温探测器,其他部位应设置烟感探测器。

九、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200m2但不大于1000m2的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

(二)配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进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

(三)当市政给水管网水压小于0.3Mp时,应设置增压设施;

(四)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十、场所用火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二)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五)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六)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七)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加热、取暖,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八)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十一、场所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防烟排烟设施。

十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开展每日防火检查,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参照标准: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二、《湘西自治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州政办发〔20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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