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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凤住建发〔2021〕1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2-22
  • 统一登记号:FHDR-2021-11001
  • 登记日期:2021-02-22
  • 发文日期:2021-02-22

凤凰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2021-02-22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局(办)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凤凰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经局(办)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           

凤凰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园(以下称公园),是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各类主题公园、动物园、植物等,经县政府及以上单位批准的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本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属的城市公园,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凤凰县城镇绿化管理站是本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公园管理工作。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局、市监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县公园发展规划,经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发展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规划部门划定公园的保护范围。在公园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建筑物的高度、色彩、体量上征求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和设计方案,由公园建设单位按照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园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园的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公园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用途或者占用公园绿地。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公园绿地的,必须经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补偿重建公园绿地的土地和费用;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必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予以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公园内供游览、休息用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公园内树木的砍伐、移植和大修剪必须报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严禁砍伐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动物园应当加强对园内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动物物种,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不得向公园内水体排放污水。

第四章 园景园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园景园容管理:
  (一)公园的景观、设施、环境质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公园内绿化配置应当科学合理,乔、灌、花、草层次分明,色彩丰富,功能显著,配套小品应当保持完好,并具有艺术性;
  (三)公园内园林植物应当合理管理,保证植物生长旺盛,无明显病虫害和枯死枝条;
  (四)公园内树木修剪合理,绿篱完整美观。草坪地被养护科学,修剪及时,无明显杂草、斑秃、积水现象。花坛内植物搭配合理,具有艺术性。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保持园容整洁,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水体清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等杂物。

第二十条 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景观相协调,并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公园内设置广告必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游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游园服务规范,管理、服务人员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文明、热情、周到、方便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导游图牌和符号《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要求的服务标示牌。

第二十四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
  (二)携带有碍人身安全、环境卫生的宠物进入公园;
  (三)恐吓、捕捉或者伤害动物,翻越动物保护围栏;
  (四)损毁树木花草;
  (五)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六)未经公园管理单位批准,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七)酗酒闹事,影响游园秩序;
  (八)其他损害公园绿化、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有序停放。

第六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园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公园内展览和游乐活动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设置游客须知、警示标志、安全保障和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等游乐活动,应当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按照规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设置涉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游乐、康乐设施,购置前必须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安装竣工后,报经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游艺、游乐、康乐设施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公园内的机动车及特种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第三十条 公园内供游览、娱乐、救生用的各种船艇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三十一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防火、防风、防雪、防汛、防山体滑坡等预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园内的餐饮、食品销售等服务点,应当做到贸易计量准确,食品、食具卫生。禁止销售不合格、伪劣、失效、变质食品。

  1.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各部门职责,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分别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公园遭到破坏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凤凰县城镇绿化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凤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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