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27
  • 文号:凤政办发〔2020〕2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12-18
  • 统一登记号:FHDR—2020—01013
  • 登记日期:2020-12-16
  • 发文日期:2020-12-18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18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凤凰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二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纳入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后,除重大建设项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外,原则上不得通过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来进行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审批。

第三条 县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包括: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第四条 坚持永久基本农田“农地农用”原则,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可种植水稻、玉米、红薯、大豆、油菜、花生、蔬菜等粮油菜作物品种。

第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用于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难以恢复的农事生产。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杨树、桉树、构树、桂花树、银杏树、红叶石楠、红继木等多年生苗木和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类植物及柑橘、猕猴桃、茶叶、蚕桑、油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对已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永久基本农田,通过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5年内逐步退出永久基本农田。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不得以设施农用地名义违规建设休闲旅游、非农性质的仓储厂房等永久设施。

第七条 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制度。设施农业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过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乡镇等部门认定审批。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继续按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的,须经县自然资源局论证同意,在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3亩的前提下将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并按要求在县域内补划。以下情形应视为破坏耕地耕作层:

(一)在耕地上硬化、压实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二)在耕地上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物料,造成耕地破坏的;

(三)其他人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区域布设可能对耕地土壤造成污染的养殖设施。

第八条 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相关承建单位依法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同时开垦或补划相当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后方可建设。

第九条 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土地流转制度。规范土地流转,健全档案管理,可以采取流转、签订托管协议等方式,将永久基本农田交给有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公司、合作社)等实行集中生产经营,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方式托管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经营。

第十条 凡新设矿业权或已设矿业权扩界,且属于露天开采的,须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的矿业权,其风井、井口以及其他建设用地不得布局在永久基本农田内。对已发证且其矿区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有重叠的,按两种情形处理: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的,若占用地的耕地质量较差,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标准的,由县级向州级申请调整,若占用耕地质量较好,应调整矿业权设置范围或变更开采方式;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的,应充分论证开采活动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影响,在不影响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的前提下,可允许矿业权设置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相重叠。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内容,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作为重大民生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针,规范种植结构,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有效遏制抛荒、弃耕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行为,夯实保障粮食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辖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全局,积极研究部署,建立健全多种保护机制,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人民政府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诺书,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责任分工,抓好落实相关工作,确保辖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开展以乡镇为单位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临时用地复垦等工作,确保县域内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稳定,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执法工作并将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纳入空间规划并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工作,引导农户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地力等级认定等。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立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的保护标志,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承诺书,乡镇作为巡查责任主体做好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止、查处违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相关行为的制止、查处等工作。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和定期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动态巡查辖区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巡查责任主体,各村(社区)负责人为巡查直接责任人。各村(社区)要抓好永久基本农田的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动态巡查基本情况及违法处理台账登记制度,发现违法情况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所属辖区乡镇;各乡镇要抓好对各村(社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力度,发现违法情况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县直相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按照“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实行共同监管、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督查考核”的要求,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各乡镇不定期对各村(社区)的永久基本农情况落实动态巡查直接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该批评的批评,需整改的立即整改到位,确保日常督导检查有实效。各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对各村民小组、自然寨动态巡查和监管,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理到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乡镇、村(社区)是否有效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和永久基本农田抛荒复垦、流转开发等相关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协助相关乡镇处理想关违法违规问题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各村(社区)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有下列行为可视为闲置、弃耕、抛荒永久基本农田,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处以相应处罚:

(一)单位或个人经办理审批手续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1年内未利用仍可耕种并有收获的,由辖区乡镇和相关部门责令用地单位、原耕种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

(二)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永久基本农田连续2年弃耕、抛荒,承包农户未立即进行复垦并种植粮油菜等农作物的,取消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良种补贴和稻谷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承包单位或农户拒不复垦复耕的,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该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以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按照“谁种植、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同整合涉农补贴政策、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两区”划定、建设任务落实及实际粮食生产情况,给予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促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凤凰县自然资源局、凤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