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财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25
  • 文号:凤政办发〔2020〕2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07-28
  • 统一登记号:FHDR—2020—01010
  • 登记日期:2020-10-07
  • 发文日期:2020-10-09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财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细则》的通知

2020-10-09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财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凤凰县财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扶贫项目资产(以下简称扶贫资产),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种养殖业、加工、光伏、乡村旅游等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

村辖区内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

乡辖区内跨村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乡人民政府所有或划归村集体所有;

县域内跨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归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所有,具备条件的可按区域分段分块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所有。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对扶贫资产实行专项管理。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扶贫资产的管理,对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扶贫资产统计、监测、日常监管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制度,履行管护责任,建立扶贫资产台账。

县农经服务站负责指导扶贫资产各项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的制定,受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乡镇委托开展村集体资产专项审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财政扶贫项目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经营管理扶贫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一)扶贫资产的土地交易及所有权转让;

(二)年度经济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四)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的报酬;

(五)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出资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项目投资、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

(六)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承担扶贫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集体经济组织,对扶贫项目资产实行专户、专账、专项管理。

第三章 固定扶贫资产管理

第七条 扶贫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农田基建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扶贫资产。

第八条 扶贫固定资产要设账登记,入账价值按财政部、农业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每年应对全部扶贫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用扶贫资产新建(引)项目投资,要进行可行性分析,由村集体讨论决定。原则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资产负债要控制在50%以内。

第十条 年纯收入不足50万元的村(社区)不得进行新建行政办公楼、购置小汽车等非生产性投资。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由扶贫资产购买且由工作人员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要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工作人员离任要及时将所使用物品交回。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在建工程要有专人监管,依照合同,保证施工质量。在建工程完工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闲置的扶贫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扶贫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明确义务,并督促承包者及时缴交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承包金的,集体可按合同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扶贫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扶贫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

第十五条 凡出租、转让、报废、收购扶贫固定扶贫资产的,由村集体依法研究决定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经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应把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承包、租赁经营。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出租扶贫资产。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依时交纳承包款和租金。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和合理利用其他自然资源。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村支两委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承包、租赁者可依法有偿转让、转包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土地权属发生变更或进行产权交易,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集体部分的,其用途应经集体讨论决定,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发展扶贫经济。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有的扶贫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委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扶贫资产评估结果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农经服务站和乡镇人民政府,并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有的扶贫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经村集体依法研究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扶贫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需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第四章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扶贫资产的债务管理,化解不良债务。不得用扶贫资产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面积和权属,今后改变用途时,土地收益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的股本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募集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集体股属于村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贫困家庭助学补贴、贫困户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生活补助等公益性扶贫支出。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原则上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条件的也可分配给少量的非建档立卡户并实行动态管理;分配对象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个人股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固化暂不量化的扶贫资产,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个人股,明晰股值。当集体股收益能满足扶贫公共开支需求,且有较大盈余时,可减持集体股比例,相应增加个人股比例。条件成熟后,集体股要量化到人。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扶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五章 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第三十条 扶贫资产不得用于公务接待支出和村(社区)两委及理事会成员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支出。

第三十一条 各项支出单据要统一使用和加盖支出背书章,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实物购置要有验收人),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报销入账。

第三十二条 统一收入票据:扶贫资产管理要手续完备,除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发票外,所有收入必须使用由乡镇资产办统一印制的三联根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一经发现使用其它票据入账的,作挪用公款处理,并依法追究经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单据原则上一律由理事长审批,理事长经手开支的由副理事长审批,坚决杜绝多头审批。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扶贫资产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要准确核实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三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资产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经营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直接生产、提供产品或劳务、租赁等获得的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承包人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

其他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主要有存款利息收入、违约罚款收入、外币兑换损益、处置生产或管理用固定资产净收益、资产的盘盈收入等。

投资收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经营支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销售、对外提供劳务及租赁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接待费、会议及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维修费、书报费、电话费、机动车费、水电费、其他人员报酬、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等。

其他支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除“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闲置固定资产折旧、处置生产或管理用固定资产净损失、无形资产摊销、坏账损失、资产盘亏和违约罚款等支出。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

实行固化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配。

实行固化暂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全年公益福利开支和社员分配总额控制在当年集体收益的70%以内。

不得将贷款、土地转让收入、变卖固定资产的收入用于人口分配。

第三十七条 乡镇扶贫资产的年度公益福利费用、股东分红(人口分配)方案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执行。村级扶贫资产的年度公益福利费用、股东分红(人口分配)方案需征得村(居)两委联席会议同意后方可执行。扶贫资产公益福利费用、股东分红(人口分配)开支每次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报乡镇农资办审批,每次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报乡镇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的开支要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向乡镇资产办作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由财会人员负一定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县里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擅自发放公益、福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乡镇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村(居)两委及理事会成员的报酬需从扶贫资产列支的,年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具体报酬方案,并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及以上财政供养人员不得从扶贫资产中获取报酬。

第七章 民主理财管理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及时总结经济运作中的成绩和问题,写出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在每月15日前按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上墙公布。

财务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统一的版式进行扶贫资产财务上墙公布。公布表要有单位负责人、监事会及有关财务人员签名。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年初公开:年度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上年度收益分配及固定资产管理;

(二)每月公开:债权债务、现金管理、财务收支、干部报酬、征地款管理、资产负债及监事会理财监督结果;

(三)每季公开:基建工程款支付、集体资产租赁发包及农村医疗、养老、计生等保险;

(四)及时公开: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一事一议”筹资及其他重大经济财务事项等。

除上墙公布外,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春节前应当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公布本组织上年度扶贫资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对扶贫资产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股东联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监事会或乡镇扶贫办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监事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完成查阅审核工作,并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第八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农经服务管理站每年组织一次全县性扶贫资产财务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实施两次扶贫资产财务检查,检查结果报县级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财务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及时向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全检查总结。被检查单位要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整改情况。

第九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四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资产财务报表分为月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月报表、季度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和收支明细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每月1日前将上月报表送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经服务站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资产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算化备份数据等。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扶贫资产财务档案,应当由财会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人员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当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保管。对经常使用的财务档案资料,财务人员应当复印存查。

对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会数据,必须定期以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进行备份,并按季度报乡镇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扶贫资产财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五十条 扶贫资产财会档案的保存期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保存5年,各种会计凭证、账簿、财会人员交接清册保存15年,产权所有证、契约、年度会计报表、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第五十一条 各种扶贫资产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上一级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归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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